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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合同下任意解除权的利益失衡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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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是所采取的手段与其目的不相匹配,应当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的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尽管被保险人居于保险保障的核心地位,但对其合同利益的保护尚未达到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程度,仍应以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利他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且限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行使。投保人解除利他保险合同前,应履行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解除合同的知情权,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赎买权"。同时,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不仅仅包括对其积极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还应当包括对其特定情形下消极不解除合同行为的限制,全面衡平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保险合同 保险金请求权 合同解除权 限制
原文传递
利益平衡视角下利他保险合同中任意解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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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涵昱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0-83,共14页
我国现行《保险法》所规定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在利他保险合同的情境下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虽然明确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支付对价使得保险合同继续存续以兼顾被保险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保险法》所规定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在利他保险合同的情境下可能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虽然明确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可以支付对价使得保险合同继续存续以兼顾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因该条对被保险人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知情权以及如何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顺利行使“赎买权”缺乏细致的规定,其未能实现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目的。就完善路径而言,仅让投保人就解除合同的事实通知被保险人存在理论、效率、情理上的弊端,并非最优之选。因此,应明确科以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解除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并增设合同解除的宽限期,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人的通知之后,有充分的时间向保险人支付对价以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人若怠于通知,则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在被保险人于宽限期内向保险人行使“赎买权”后,本来应当解除的保险合同关系因被保险人的介入而继续承续,投保人退出原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应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以实现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保险合同 投保人 保险人 解除权 通知义务 宽限期
原文传递
利他保险合同下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再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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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姗芙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7-52,共6页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此有效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介入权的及时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他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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