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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及举证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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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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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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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9-13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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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21FFXB02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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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明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推定课税。法律对该处阻却推定课税的正当理由未作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枚举了部分事由,但在合理性、精确性和周延性方面有所不足,体系内部也有不一致之处。法律规定的模糊,阻碍了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推定课税行为的审查。纳税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关系到税务机关适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的正确性,法院对其实施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审查。判断纳税人所主张的理由能否成立主要依据生活经验,税务机关并无专业优势,不存在尊重税务机关专业判断一说。在梳理正当理由的同时,更应准确配置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既是法院全面审查推定课税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也使其不必直接判断正当理由能否成立,从而没有侵犯行政自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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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推定课税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正当理由
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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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ve taxation
Evident Low tax Basis
Just Causes
Normative Documents of tax Administration
adjudication of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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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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