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cqvip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3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原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诸江虹
《知与行》
2017年第6期83-88,共6页
协议管辖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展示出诸多优点,综观近年来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权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并非主流做法。考察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变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
协议管辖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展示出诸多优点,综观近年来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权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并非主流做法。考察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变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纯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并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将实际联系标准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上。考虑国际通行做法以及我国加入2005海牙《选择法院公约》后的制度衔接问题,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存在之合理性,但需要完善涉外协议管辖的制度设计。在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的同时,不应当将连接点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范围内,应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来扩大并逐渐固定客观连接点的适用范围。同时,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与争议或双方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联系,应将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也作为实际联系原则的连接因素,将主观连接点标准纳入实际联系原则之外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
海牙
《
选择
法院
公约
》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实际联系原则”的困境:废抑或留
被引量:
18
2
作者
王吉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82-87,共6页
在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持否定观点,认为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协议管辖的发展不相适应。2005年海牙公约也放弃了该原则。但我国立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具有保护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当...
在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持否定观点,认为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协议管辖的发展不相适应。2005年海牙公约也放弃了该原则。但我国立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具有保护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当事人的价值,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法院管辖权。而且,为了防止在我国批准该海牙公约后可能出现的案件向法制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转移"的不利后果,我国法律中还应继续坚持该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
年
海牙
《
选择
法院
协议
公约
》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被引量:
1
3
作者
王吉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155-159,共5页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2005
年
海牙
《
选择
法院
协议
公约
》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原则
被引量:
1
1
作者
诸江虹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6期83-88,共6页
文摘
协议管辖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展示出诸多优点,综观近年来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权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并非主流做法。考察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变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纯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并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将实际联系标准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上。考虑国际通行做法以及我国加入2005海牙《选择法院公约》后的制度衔接问题,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存在之合理性,但需要完善涉外协议管辖的制度设计。在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的同时,不应当将连接点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范围内,应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来扩大并逐渐固定客观连接点的适用范围。同时,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与争议或双方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联系,应将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也作为实际联系原则的连接因素,将主观连接点标准纳入实际联系原则之外延。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
海牙
《
选择
法院
公约
》
分类号
D997.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实际联系原则”的困境:废抑或留
被引量:
18
2
作者
王吉文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82-87,共6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涉外管辖协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A820056)
文摘
在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持否定观点,认为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协议管辖的发展不相适应。2005年海牙公约也放弃了该原则。但我国立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具有保护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当事人的价值,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法院管辖权。而且,为了防止在我国批准该海牙公约后可能出现的案件向法制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转移"的不利后果,我国法律中还应继续坚持该原则。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
年
海牙
《
选择
法院
协议
公约
》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被引量:
1
3
作者
王吉文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155-159,共5页
文摘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
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2005
年
海牙
《
选择
法院
协议
公约
》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原则
诸江虹
《知与行》
2017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实际联系原则”的困境:废抑或留
王吉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
18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王吉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