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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解读及其适用——以死刑控制的现实路径为视角
被引量:
4
1
作者
张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65-73,共9页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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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
国际公约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原文传递
《刑法》第48条第1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
2
作者
张公典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90-97,共8页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死缓适用的情形,但"罪行极其严重"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均缺乏明确的标准,不能指导司法实践对分则罪名的正确运用。"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死缓适用的情形,但"罪行极其严重"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均缺乏明确的标准,不能指导司法实践对分则罪名的正确运用。"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均极其严重,内涵是"直接故意地实施了致命的犯罪并造成了致命结果的罪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应当执行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只有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时候才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判断应要求具有反映人身危险的酌定从重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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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死缓
罪行极其严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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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死缓适用条件的梳理与评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仝其宪
孙娜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60-66,共7页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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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死缓
罪行极其严重
罪大恶极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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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解读及其适用——以死刑控制的现实路径为视角
被引量:
4
1
作者
张晶
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65-73,共9页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刑法基础理论研究>(11YJC82016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关键词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
国际公约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Keywords
"
the
most
heinous
crimes
"
death
penal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legislative
control
judicial
control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刑法》第48条第1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
2
作者
张公典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90-97,共8页
文摘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死缓适用的情形,但"罪行极其严重"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均缺乏明确的标准,不能指导司法实践对分则罪名的正确运用。"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均极其严重,内涵是"直接故意地实施了致命的犯罪并造成了致命结果的罪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应当执行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只有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时候才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判断应要求具有反映人身危险的酌定从重情节和法定从重情节。
关键词
死刑
死缓
罪行极其严重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Keywords
death
penalty
reprieve
the
most
heinous
crimes
personal
danger
subjective
culpability
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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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死缓适用条件的梳理与评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仝其宪
孙娜
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
忻州市代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60-66,共7页
文摘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关键词
死刑
死缓
罪行极其严重
罪大恶极
人身危险性
Keywords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with
reprieve
extremely
serious
crimes
commit
the
most
heinous
crimes
,
personal
dangerousness
分类号
DF6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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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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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解读及其适用——以死刑控制的现实路径为视角
张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4
原文传递
2
《刑法》第48条第1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
张公典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死缓适用条件的梳理与评析
仝其宪
孙娜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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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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