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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保护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143份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判决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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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道玮 刘莹 《长江论坛》 2018年第3期77-81,共5页
"生态文明共建"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合作行动计划(2017—2020)》中提出的"六大行动"之一,法治协作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文明共建一体化的基础和保障,其中跨区域刑事司法协作是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保... "生态文明共建"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合作行动计划(2017—2020)》中提出的"六大行动"之一,法治协作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文明共建一体化的基础和保障,其中跨区域刑事司法协作是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保护长江中游水资源的有力手段和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武汉市江汉区法院143份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效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分析了健全长江中游城市群惩治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司法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并就构建城市群一体化刑事司法联合惩治协作机制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中游城市群 生态保护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司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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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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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陈振兴 +2 位作者 方鹏 张莉艳 宋盈 《天津法学》 2022年第1期55-64,共10页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挑战。渤海综合治理是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战役之一,近年来渤海区域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经分析辽宁、河北、山东和天津三省一市相关基层法院2015...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挑战。渤海综合治理是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战役之一,近年来渤海区域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经分析辽宁、河北、山东和天津三省一市相关基层法院2015—2021年渤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发现此类犯罪从犯罪主体、手段、刑罚多方面特征鲜明。结合司法实践,从违法性认识、单位犯罪、罪责刑均衡等方面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海警改革背景,归纳取证难点与要点;结合案件特征,提出“一个中心,两种关怀,三个效果,横向内外合作,纵向上下打击”的机制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渤海 违法性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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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检察公益诉讼中损害认定及生态修复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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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勇 遇立峰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8期49-51,共3页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面临损害后果确定难、生态修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难等办案难点。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发挥相关行政机关的专业作用,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认定损害后...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面临损害后果确定难、生态修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难等办案难点。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发挥相关行政机关的专业作用,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认定损害后果,依托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损害认定 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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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的法教义学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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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雄伟 李福顺 《法治社会》 2016年第3期19-27,共9页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客体应从保护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法益高度来掌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水产品"应该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这里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客体应从保护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法益高度来掌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水产品"应该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这里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禁渔期"这一客观要素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即"休渔期"也属于"禁渔期"的一种形式。本罪中的限制构成要件"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四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水产品 休渔期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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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调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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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诗巍 裴兆斌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295-300,共6页
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渔业资源不断发展的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并成为渔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加强法律法规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使人们合理利用该资源来发展渔业生产活动,进... 渔业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渔业资源不断发展的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并成为渔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加强法律法规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使人们合理利用该资源来发展渔业生产活动,进而带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使得社会发展秩序更加稳定。因此,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法律条款,制止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完善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的综合布局,强化对关联行业的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渔权,积极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旨在更好地领导、管理和监督渔业生产,并对管理养殖业和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值保护、违反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并重点关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的犯罪行为写入《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加以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业资源 水产品 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方法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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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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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政 裴兆斌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308-314,共7页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保护水产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但层出不穷的非法捕捞现象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也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研究在阐述非法捕捞水产品...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保护水产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但层出不穷的非法捕捞现象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也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研究在阐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概况的基础上;梳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当前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执法效率;完善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加强多方协调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提升公众法治素养,筑牢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等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水产资源 生态文明 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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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实践面向与规范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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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艳芳 陈望舒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3-119,160,共18页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 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对水产资源双重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水产资源行政保护规范的专门化设置和刑法保护规范的精细化调整对司法实践的理性化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水产资源刑法保护司法实践呈现出违法性判断中实质性解释欠缺、罪量要素违法评价机能缺位以及共同责任与上下游责任界定模糊的特征,需要从罪质、罪量和关联责任方面进行完善。水产资源刑法保护的罪质厘定,应在厘清水产资源犯罪双重违法性的评判立场与认定路径的前提下,对水产资源犯罪危害行为的时空要素和手段要素进行实质解释。水产资源犯罪“情节严重”的罪量标准呈现出“以侵害方式为主、犯罪数额为辅”的二元评价模式,宜准确把握犯罪数额要素的多维嬗变,对侵害方式要素进行有限化出罪,明确兜底性规定的一般判断规则和特殊情形中的规范借力。水产资源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定以二元审查机制为基础,具体要依照共同犯罪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点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水产资源上下游犯罪责任判别的关键词要精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质 罪量 关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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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
8
作者 侯艳芳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26-134,共9页
自然资源保护要遵循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原则。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成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重要任务,破坏资源犯罪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入罪与出罪的标准、罪与刑的均衡是轻罪治理的显性问题。轻罪治理具有... 自然资源保护要遵循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原则。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成为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重要任务,破坏资源犯罪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入罪与出罪的标准、罪与刑的均衡是轻罪治理的显性问题。轻罪治理具有立法与司法的二元维度,两者的轻罪标准应具有统一性。破坏资源类案件的轻罪治理须明确行政违法要素的认定规则,对前置法违反要素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限缩适用。破坏资源犯罪中行政性禁用要素的认定应秉持实质标准,对“情节严重”适用的过度扩张须进行必要克制。破坏资源犯罪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宜提倡适用缓刑,社区矫正时要制定与促进自然资源再生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密切相关的矫治方案;适用单处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坏资源犯罪 轻罪治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 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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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以福建省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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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凯歌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2期0060-0062,共3页
目前,我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入罪出罪的标准、客观要素的界定、量刑问题、监禁刑和罚金刑的适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皆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文章在对比分析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近五年非法捕捞水... 目前,我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入罪出罪的标准、客观要素的界定、量刑问题、监禁刑和罚金刑的适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皆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文章在对比分析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近五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该罪在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违法性认定法律依据和完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处罚体系两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实证分析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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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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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先锋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13,共9页
"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基础法律之一的《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应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 "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基础法律之一的《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应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立法使没收处罚合法化;降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门槛并完善移送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打三整治” “三无”渔船 禁用渔具 渔业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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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体制改革背景下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侦办对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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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凯辉 《犯罪研究》 2020年第2期85-91,共7页
打击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在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新形势下,海洋渔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同一机关办理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但海上非法捕捞水产... 打击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保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在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新形势下,海洋渔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同一机关办理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但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因其固有特性,在发现犯罪、调查取证等方面仍旧存在难点。为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还需要办案机关研究海上刑事案件特点规律,厘清掣肘和瓶颈,借助新体制的新优势,更新办案思维和转变侦查策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海上刑事案件办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海警 非法捕捞水产品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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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困境分析——基于433件案例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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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永君 邱丽丽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89-95,共7页
水产品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类的生活和生态平衡。通过对43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分析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益认定混乱、犯罪对象概念不全、司法解释逻辑不清和生态修复形式单一等困境。为加强对... 水产品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类的生活和生态平衡。通过对43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分析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益认定混乱、犯罪对象概念不全、司法解释逻辑不清和生态修复形式单一等困境。为加强对水域生态的保护,提出应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罪,明确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水域生态环境,完善生态修复的法律机制,统一法律适用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品 水生动植物 水域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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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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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冬 《人民之声》 1998年第9期24-25,共2页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每一犯本罪者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以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每一犯本罪者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以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捕捉或者杀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濒危野生动物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珍贵 本罪 现犯罪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水产资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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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交叉类案刑法谦抑性理念的实证研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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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74-77,共4页
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重要特性之一,在刑法前置化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环境违法行为被归置为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为其中之一。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规制手段,但刑法相关立案标准... 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重要特性之一,在刑法前置化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环境违法行为被归置为犯罪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为其中之一。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规制手段,但刑法相关立案标准中将部分仅属于前置性危害行为纳入其立案范围,使得一些符合形式标准,但实际危害可能极其微小的行为,受到刑罚的惩戒,其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背道而驰。本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个案为切入点,分析具体案件涉及行刑交叉时,如何体现刑法谦抑性;以类案分析为抓手,解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并尝试通过抽象危险模式、具体危险模式、严重污染环境模式等分级惩罚模式的手段,解决行刑交叉时更好地落实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法谦抑性 过错推定主义 人性 伦理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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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行为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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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秀莲 王志忠 +3 位作者 张金路 陈笑冰 孙作登 尚子鸣 《水产养殖》 CAS 2023年第6期78-80,共3页
1电捕鱼对水生态资源的影响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掠夺性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1号通告,黄河干流山东段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 1电捕鱼对水生态资源的影响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掠夺性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1号通告,黄河干流山东段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捕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生生物资源 禁渔区 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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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黄浦江禁渔期间抓鱼被捕
16
作者 徐刚勤 《检察风云》 2021年第13期46-47,共2页
三男子明知黄浦江正值禁渔期,为非法牟利,先后三次驾车自外省来沪在黄浦江上使用排钩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三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三人系好友,闲暇之余经常... 三男子明知黄浦江正值禁渔期,为非法牟利,先后三次驾车自外省来沪在黄浦江上使用排钩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三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余某某、王某某三人系好友,闲暇之余经常驾车去浙江、江苏等地使用自制排钩捕捞水产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运输检察院 非法牟利 排钩 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 黄浦江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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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7
作者 王俊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1年第z1期76-77,共2页
关键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水产资源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盗伐、滥伐林木罪 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 资源保护法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规定 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狩猎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 推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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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督办催生首例“公益诉讼”
18
作者 黄金花 《浙江人大》 2018年第10期70-71,共2页
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三都乡松庄村公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该案是松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松阳县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重点督办阙福亮等17名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 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三都乡松庄村公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该案是松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松阳县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重点督办阙福亮等17名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渔政管理的建议》催生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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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催生首例公益诉讼
19
作者 黄金花 《浙江人大》 2018年第11期42-44,共3页
'祠堂里断案子',这百年未遇的新鲜事吸引了松阳县三都乡300多位村民到场旁听。2018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在三都乡松庄村叶氏宗祠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是松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祠堂里断案子',这百年未遇的新鲜事吸引了松阳县三都乡300多位村民到场旁听。2018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在三都乡松庄村叶氏宗祠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是松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松阳县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督办代表建议——《关于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渔政管理的建议》的结果,对依法强力保护松阳生态环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 执法办案 非法捕捞水产品 松阳县 渔业资源 被告人 渔政管理 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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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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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21年第6期48-49,共2页
【案例】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某县珍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石斑鱼、泥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 【案例】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某县珍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石斑鱼、泥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段某和杨某拘役2个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渔区 电鱼 渔获物 非法捕捞水产品 依法判决 涉嫌犯罪 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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