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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程序法”与“诉愿法”上的职权撤销违法处分,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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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志方 《清华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1-15,共15页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行政要受到他律的约束。此外,比较可贵而快速的,还有自我约束的机制,职权撤销违法处分就是其中之一。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并不是委弃职责,也不可以背离依法行政的...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行政要受到他律的约束。此外,比较可贵而快速的,还有自我约束的机制,职权撤销违法处分就是其中之一。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并不是委弃职责,也不可以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中国台湾的诉愿或内地的复议制度的妥善运用,可以成为行政权力自我约束的机制。中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的“非争讼性行政程序重开”与“诉愿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诉愿相对机关“自我反省”与“诉愿法”第80条规定的“职权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均可以作为行政权力自我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撤销 自我约束 裁量余地 判断余地 争讼行政程序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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