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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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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2-75,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修正案(十一)》 积极预防性刑 集体 犯罪化 重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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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 被引量:173
2
作者 孙国祥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7-52,共16页
法益的本源性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自由,集体法益的核心则是维护秩序。集体法益在形式上与个人自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真正和稳定的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才能实现。自由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刑法... 法益的本源性价值在于保护个人自由,集体法益的核心则是维护秩序。集体法益在形式上与个人自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真正和稳定的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才能实现。自由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刑法保护集体法益通常也是在维护个人自由,是自由发展的必要外在条件。传统上以个人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刑法,无法有效回应现代社会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于是集体法益的保护在现代刑法中呈现扩张趋势。面对这一现象,不应过于夸大集体法益的抽象性、模糊性,从而全盘否定集体法益扩张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不过,集体法益也极具工具性扩张潜能,对集体法益的扩张仍需警惕。通过嵌入个人法益因素并以此作为刑法保护集体法益的"门槛",可以适度消解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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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的刑法调控及其模式改造 被引量:120
3
作者 姜涛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09-134,207,共27页
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增加及其复杂性格局,带来刑法发展中犯罪化扩张的态势,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我国刑法由回应到预防功能性转变的根源是风险刑法,这既使罪刑构造呈现“四化”发展态势,又使法教义学出现“五新”发展... 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增加及其复杂性格局,带来刑法发展中犯罪化扩张的态势,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我国刑法由回应到预防功能性转变的根源是风险刑法,这既使罪刑构造呈现“四化”发展态势,又使法教义学出现“五新”发展特色。面对这种态势与特色,刑法理论如何摒弃以风险社会证成风险刑法的简单化逻辑,把集体法益的科学保护代入风险刑法,分析与论证风险刑法带来的模式转变及成因,理性看待风险刑法“既回应社会安全之需求,又一并带来刑法风险”的法治悖论,是刑法理论的重大命题。风险刑法的理论定位和方法选择的方向是,重视“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后果考察”的犯罪化根据,提倡二元化犯罪模式创新,对集体法益进行限缩解释,以此消解自身带来的刑法风险,构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 调控 社会风险 集体 二元化犯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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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03
4
作者 王永茜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7-80,共14页
现代刑法的发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个人法益,也包括了集体法益。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集体法益获得了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间不再仅仅是量的区别。理论上应继续维持统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关系。在个人法... 现代刑法的发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个人法益,也包括了集体法益。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集体法益获得了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间不再仅仅是量的区别。理论上应继续维持统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关系。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个人法益必须处于优先的保护地位。集体法益的重要性、集体法益的独特性和提前保护的有效性,决定了刑法对集体法益予以单独保护具有必要性。刑法必须对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设定限制性门槛,防止将不重大的、不真正的、不明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集体利益上升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法采用何种犯罪构成来保护集体法益,关系到刑法的手段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正当性。在保护集体法益的刑事处罚前置化的犯罪构成中,抽象危险犯是首选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性,但其法益侵害性是实际的、能够被证明的,可以通过被危险行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对象呈现出来或者被具体化;此外,通过法益概念的具体化和实质责任原则,也可以合理地解决保护法益的抽象化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个人 累积犯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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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 被引量:63
5
作者 马春晓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4-150,共17页
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变革。无论是早期法益一元论还是缓和法益一元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无法胜任现代刑法的理想型,对此应当倡导法益二元论。二元论也是人本主义法益论... 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变革。无论是早期法益一元论还是缓和法益一元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无法胜任现代刑法的理想型,对此应当倡导法益二元论。二元论也是人本主义法益论,它同样赋予集体法益以批判立法的实质内涵,而且更清晰地表明法益主体不仅包括“我”,还包括“我们”。集体法益适格与否,并非简单取决于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在于是否具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立足中国语境倡导二元论,有利于科学认知新兴法益的概念内涵和功能转型,能够更好地从根基处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但是,受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仍然可能存在对集体法益理解不当与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理性地理解法益理论,承认法益概念具有功能上限。在立法上,不应忽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的补充限制功能;在司法上,则应以构成要件作为解释具体犯罪的逻辑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古典刑 现代刑 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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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积犯的法理——以污染环境罪为中心 被引量:58
6
作者 张志钢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62-178,共17页
累积犯由德国学者库伦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如今已拓展到对自然环境和人为制度等集体法益的保护。单独的累积危险行为不会产生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这使得累积犯突破了传统危险犯的结构... 累积犯由德国学者库伦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如今已拓展到对自然环境和人为制度等集体法益的保护。单独的累积危险行为不会产生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这使得累积犯突破了传统危险犯的结构而成为刑法最为极端的扩张形式。累积性侵害产生于大量行为真实的累积效应。累积犯并不必然违背罪责原则,但在责任自负原则下,累积犯的责任归属只能是个别性的。个别性责任归属的关键,在于确定累积危险行为。在立法上,累积犯采用标准化的行为模式,确切地说是诉诸行政性标准实现适度的犯罪化。累积犯集中于环境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具有强烈的行政从属性,因而可视为现代刑法行政(法)化的重要表现。我国刑法中,既有自发地适用累积犯的有益实践,也存在不少亟待澄清的错误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累积犯 危险犯 环境污染 累积效应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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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理论的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54
7
作者 陈家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3-17,共15页
法益理论面临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放弃对法益批判立法功能的追求,因为法益理论要发挥立法规制机能,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前提。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前提皆已不复存在,法益理论已经不可能再发挥规制立法的作用。对刑事立法的检讨与批... 法益理论面临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放弃对法益批判立法功能的追求,因为法益理论要发挥立法规制机能,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前提。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前提皆已不复存在,法益理论已经不可能再发挥规制立法的作用。对刑事立法的检讨与批判应直接借助于宪法性理论,并需要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刑法学应专注于法益的解释规制机能。并非所有的集体法益都可以还原成个人法益,在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并存时,应通过优越的利益原则、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实现对行为的准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 解释规则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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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47
8
作者 张明楷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4-58,共15页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个人 累积犯 抽象危险犯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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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控制与司法平衡:积极刑法观下的刑法修正 被引量:44
9
作者 付玉明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27,共1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刑法观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立法的过度扩张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宪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从法益这一理论原点实现对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对"但书"条款应当审慎适用,充分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以实现规范上的平衡。在实质解释的方法上,应当以个人法益为原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直接关涉个人法益的部分进行扩张解释,而对距离公民个人法益较远的部分则进行适度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 集体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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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原理及其实践展开 被引量:35
10
作者 李志恒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1-132,共22页
集体法益必须是一种真实的生活利益,而非生活利益被保护后所呈现出的表象状态,所以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并非对所谓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表象状态的保护。对社会整体的高效运转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制度以及为人类基... 集体法益必须是一种真实的生活利益,而非生活利益被保护后所呈现出的表象状态,所以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并非对所谓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表象状态的保护。对社会整体的高效运转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制度以及为人类基本的社会生活提供可能的生态环境才是集体法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只有累积危险行为被普遍实施,才会损害集体法益的功能,因此,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路径应以禁止可侵害集体法益的累积危险行为为主。不过,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并非所有的累积危险行为都需要被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实践中,立法机关应控制刑事立法在规制集体法益犯罪上的恣意扩张,其重点在于,确保立法保护目的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并确保立法所规制的对象属于累积危险行为。司法机关应矫正刑事司法在处罚集体法益犯罪上的异化现象。集体法益还原论的路径存在瑕疵,保证所制裁的行为属于立法所规制的累积危险行为才是矫正司法异化现象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社会制度 自然环境 累积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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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视阈内外的贿赂犯罪法益——基于中德比较研究与跨学科视角的综合分析 被引量:30
11
作者 熊琦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2-133,共12页
本文从中德比较法的知识背景出发,分别以刑法教义学的视角及刑法规范领域之外其他学科的视角,对贿赂犯罪的法益(客体)进行了批判性的审视与重构。文章对中德刑法中贿赂犯罪法益(客体)的代表性学说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 本文从中德比较法的知识背景出发,分别以刑法教义学的视角及刑法规范领域之外其他学科的视角,对贿赂犯罪的法益(客体)进行了批判性的审视与重构。文章对中德刑法中贿赂犯罪法益(客体)的代表性学说进行了重新梳理,并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尤其在对集体法益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对这些学说进行了批判与反批判的综合研究。在经济学及其他学科的帮助下,文章从社会实态的角度对贿赂犯罪的不法实质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准)个人法益的理论,并以此回应了经济学视角对贿赂犯罪传统法益学说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客体 受贿罪 行贿罪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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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刑法法益:认知、反思与建构 被引量:28
12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8-51,共14页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刑 集体 二元论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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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法益刑法保护的界限 被引量:27
13
作者 姜涛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5-131,共17页
刑法对集体法益保护的强化,是预防性国家之职能扩张的体现,集体法益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对象,使抽象危险犯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工具,由此带来刑法发展的新期待与刑法功能的新拓展,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包括刑法的系统性危机、刑法工具主义、象征... 刑法对集体法益保护的强化,是预防性国家之职能扩张的体现,集体法益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对象,使抽象危险犯成为刑法保护的新工具,由此带来刑法发展的新期待与刑法功能的新拓展,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包括刑法的系统性危机、刑法工具主义、象征性立法与刑法家长主义等。集体法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之间具有推导关系,都能还原为个人法益,不应当被作为集体法益予以保护;后者是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法益,相比于个人法益而言,更加牢固且不会被轻易破坏,故刑法对其保护界限也更为严格。集体法益之刑法保护不仅需要坚持具体危险原则,正确区分风险与危险,慎用抽象危险犯,而且需要强化合宪性审查,把目的正当、手段正当和法益衡量作为审查的三阶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个人 抽象危险犯 衡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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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解释功能的教义学形塑 被引量:18
14
作者 夏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17-29,共13页
法益概念具有重要的刑法解释功能。受法益概念史及刑法变迁影响,刑法理论侧重于探讨法益的入罪功能而疏漏了其出罪功能,导致法益解释功能存在缺损。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有无及其程度判断,既是入罪判断,也是出罪判断。单纯强调“... 法益概念具有重要的刑法解释功能。受法益概念史及刑法变迁影响,刑法理论侧重于探讨法益的入罪功能而疏漏了其出罪功能,导致法益解释功能存在缺损。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有无及其程度判断,既是入罪判断,也是出罪判断。单纯强调“法益作为入罪基础”不仅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可能以保护法益为名助长入罪化倾向。法益不是对规范内容的重述,而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概念,有效发挥法益的解释功能,必须警惕将法益与规范等同视之的法益标签化现象。现代刑法的扩张本质上是集体法益的扩张,合理限制集体法益是当下刑法解释的重要课题。在刑事立法持续增设新罪扩容旧罪的活性化时代,应当塑造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相统一的法益解释功能,以有效抑制顺势而来的司法犯罪化,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紧张关系中寻求合理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功能 实质出罪 实体化 个人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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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与限度 被引量:22
15
作者 敬力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57-68,共12页
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 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风险的社会化、法益保护的主观化以及法益保护义务主体的一般化。以“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为集体法益的价值基准,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集体法益具备现实性并可具体化,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具备确定、具体内涵的集体法益为基准,以“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为指导,可以厘定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规范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集体 功能障碍 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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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性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 被引量:20
16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0-59,49,共11页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廉洁性作为贪贿犯罪的本质特征,延续了两罪同罪同罚的立法传统,深化了对腐败犯罪的认知。将廉洁性作为法益统摄贪贿犯罪,造成法益与构成要件关系的紧张,混淆两罪侵财与渎职的性质,引发罪名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结构性矛盾。廉洁性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非规范所保护的对象化客体。现行的相关立法并不具有根据法益安排贪贿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论自觉。贪污罪和受贿罪具有不同的不法内涵,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法人的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法益;后者侵犯的则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一种集体法益。由此可以澄清现有立法和司法的误区,明确贪贿犯罪的立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廉洁性 行为规范 集体 财产 贪污罪 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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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烟草的法教义学分析——以集体法益的分析为进路 被引量:20
17
作者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55-64,共10页
使用他人转让的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形式层面,可以证立该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该当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层面,该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准入秩序。对作为集... 使用他人转让的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形式层面,可以证立该类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该当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质层面,该类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准入秩序。对作为集体法益的市场准入秩序作限缩性的理解是有效的分析进路,具体而言在运用集体法益解释构成要件时应当遵循法益侵害具体化原则与比例原则,避免通过集体法益与抽象危险犯的组合而导致刑法保护的"双重前置",以准确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最大限度地在教义学框架内实现个案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经营罪 行政不 集体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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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反思与限定 被引量:20
18
作者 郝川 欧阳文星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8-34,189,共8页
骗取贷款罪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日渐猖獗的陈述型金融欺诈行为的努力成果。由于金融秩序并不会受个体骗取贷款行为的影响而造成混乱,也不属于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的范围,再加上骗取贷款罪的刑法规定并未给人们提供有效指引的裁判规范,因此... 骗取贷款罪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日渐猖獗的陈述型金融欺诈行为的努力成果。由于金融秩序并不会受个体骗取贷款行为的影响而造成混乱,也不属于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的范围,再加上骗取贷款罪的刑法规定并未给人们提供有效指引的裁判规范,因此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只能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非金融之秩序。单纯的骗取贷款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违法程度,因此追诉标准之一的骗取贷款100万元以上的行为成立犯罪,须以存在具体危险结果来提高违法程度。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并非欺骗贷款行为类型性的危险实现,出于常理,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重大损失应是与行为人有一定关联的条件,因而由被害人过失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被排除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外。另外,法官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为金融机构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的未能偿还的贷款的本息,对重大损失的裁判应以立案侦查的时间作为计算的损失的最后时间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 集体 具体危险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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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的类型化适用 被引量:19
19
作者 马春晓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4-75,163,164,共14页
在经济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整体趋势下,抽象危险犯日渐成为立法者抗制现代社会中各种新型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对于抽象危险犯之类型范畴,学理上的认识仍显不足,缺少有效的限制解释方法,无法为司法实务中抽象危险犯的妥当认定提供合... 在经济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整体趋势下,抽象危险犯日渐成为立法者抗制现代社会中各种新型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对于抽象危险犯之类型范畴,学理上的认识仍显不足,缺少有效的限制解释方法,无法为司法实务中抽象危险犯的妥当认定提供合理的教义学方案。抽象危险犯概念内部包含了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之外其他所有犯罪类型的集合,在这一集合中包含不同类型的犯罪构造,需要以辅助性的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类型化地讨论相关入罪标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抽象危险犯的下位类型包括抽象危险性犯和实质预备犯两种,而累积犯不是一个必要的类型。在入罪标准的具体判断上,抽象危险性犯的成立要求行为必须创设了类型化的高度危险;实质预备犯则要求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组织安全义务并造成行为风险外溢。在对具体经济案件的解释中,规范适用上述标准可以从实质的层面上限缩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化解当前部分经济犯罪存在的不当入罪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刑 集体 抽象危险犯 类型化 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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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的立法转型与再法典化 被引量:10
20
作者 姜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36,共17页
现代刑法是与古典刑法对应的刑法规范体系,因其扩张新罪名、引入新工具、出现新功能、带来新问题和付出大成本而备受争议。现代刑法发展中的从实害退化到危险、从明确到不明确、从区分到模糊、从谦抑到积极,分别带来对法益论、罪刑法定... 现代刑法是与古典刑法对应的刑法规范体系,因其扩张新罪名、引入新工具、出现新功能、带来新问题和付出大成本而备受争议。现代刑法发展中的从实害退化到危险、从明确到不明确、从区分到模糊、从谦抑到积极,分别带来对法益论、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社会治理的重大挑战。现代刑法具有预防性属性,而预防性刑法具有强预防性刑法与弱预防性刑法之分。与强预防性刑法不同,弱预防性刑法追求刑法对社会的软性干预,警惕“变相双严”的象征性刑法,并强调借助立法实证区分危险与风险。弱预防性刑法应遵循比例原则,这既需要从观念上加大犯罪化立法阻力,也需要提倡“识别法益—确定该法益的侵害—查明对该法益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类型—确定没有替代性的监管措施或其他措施—确定刑法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的犯罪化五步法。现代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以弱预防性刑法为规范体系并沿着犯罪化阻力最大的方向前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抽象危险犯 弱预防性刑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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