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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从属性说与极端从属性说批判——兼质疑王昭武先生倡导的最小从属性说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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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81-91,共11页
限制从属性说是德国、日本的通说。我国通说主张极端从属性说,但极端从属说会带来适用上的诸多不合理。有学者倡导最小从属性说,但最小从属性说根本不能明确共犯的处罚范围,故不宜提倡。国内虽没有学者明确主张一般违法从属性说,但在教... 限制从属性说是德国、日本的通说。我国通说主张极端从属性说,但极端从属说会带来适用上的诸多不合理。有学者倡导最小从属性说,但最小从属性说根本不能明确共犯的处罚范围,故不宜提倡。国内虽没有学者明确主张一般违法从属性说,但在教唆自杀、教唆本犯等问题的处理上有所体现;一般违法从属性说根本无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故不宜提倡。我国改采限制从属性说并不存在实定法上的障碍,我们应提倡限制从属性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小从属性 极端从属性 一般违法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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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以共犯处罚根据和共犯本质为切入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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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9-94,共16页
共犯的要素从属性是指要成立共犯,正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哪些要素。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最极端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和最小从属性说等。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它与在共犯处罚根据上坚持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 共犯的要素从属性是指要成立共犯,正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哪些要素。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最极端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和最小从属性说等。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它与在共犯处罚根据上坚持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在共犯本质上坚持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理论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归结于将共同犯罪理解为违法形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务实际上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会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共犯限制从属性说可以融入我国刑法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从属性 共犯处罚根据 共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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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限制从属性说之坚持——以共犯违法相对性的扩张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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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6-116,共11页
承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对要素从属性中限制从属性说的通说地位形成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贯彻了共犯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在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共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承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对要素从属性中限制从属性说的通说地位形成了挑战。限制从属性说贯彻了共犯论"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基本命题,但是在正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共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正犯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实际问题解决上存在困境。站在规范论的立场上,共犯违法的本质是对其自身行为规范的违反,由于行为规范中也包括了结果的内容,因此,共犯违法的相对性包括人的违法与物的违法两方面内容。共犯的违法性是由自身要素决定的固有违法与起到消极限制作用的正犯违法共同构成的,在此意义上,限制从属性说仍然应当得到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的相对性 最小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 正犯要素的连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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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的教义学分析——兼与付立庆教授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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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旭巍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87-95,共9页
从目的论解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中的"犯罪",即不法意义上的犯罪;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基础上,承认有些场合下的"犯罪"包括了无罪责的不法行... 从目的论解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中的"犯罪",即不法意义上的犯罪;在区分不法与罪责的基础上,承认有些场合下的"犯罪"包括了无罪责的不法行为,也完全符合"犯罪"一词的通常用法。但是,在某些条款中将犯罪解释为行为,只是在区分罪行与罪名、罪质与罪量,并不意味着将犯罪理解为"不法意义上的犯罪"。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事实上可能具备了规范意识为由,将引诱其犯罪者认定为教唆犯,有损法的安定性。原则上将引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犯罪的人认定为间接正犯,并不违反限制从属性说。第29条第1款后段中的"教唆",是广义的教唆,其含义与第301条第2款中的"引诱"相同,包括了第347条第6款中的"利用、教唆"这两种情形。因此,引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犯罪的间接正犯,虽然不成立教唆犯,但其利用行为仍属于广义的教唆,应当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意义上的犯罪 限制从属性 间接正犯 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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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限缩
5
作者 洪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8-42,共5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个刑法新型罪名,在长期休眠状态后,随着断卡行动的推出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样态。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两卡”类帮信罪,在实践操作中大有沦为“口袋罪”的趋势。本罪的司法适用在主观上中存在“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个刑法新型罪名,在长期休眠状态后,随着断卡行动的推出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样态。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两卡”类帮信罪,在实践操作中大有沦为“口袋罪”的趋势。本罪的司法适用在主观上中存在“明知”认定过于宽松等问题,客观上存在忽视共犯从属性要求、虚置“情节严重”等问题。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本罪的司法限缩路径,规范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限缩本罪的定罪处罚,宽严并用,科学量刑,有助于避免刑法对新兴技术的过度规制给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限制从属性 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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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从属性说的再提倡——以对最小从属性说的批判为重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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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3-155,共13页
夸张从属性说强调因正犯身份而进行的刑罚加减对不具有该身份之共犯处罚具有连带作用,严格说来这并非要素从属性说的内容。主张共犯的成立要求正犯具有责任的极端从属性说,不仅违反责任个别原则,而且对正犯进行了不当定位,从而不当地扩... 夸张从属性说强调因正犯身份而进行的刑罚加减对不具有该身份之共犯处罚具有连带作用,严格说来这并非要素从属性说的内容。主张共犯的成立要求正犯具有责任的极端从属性说,不仅违反责任个别原则,而且对正犯进行了不当定位,从而不当地扩大了间接正犯的范围。在要素从属性说上,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反对最小从属性说而支持限制从属性说:(1)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合法行为的,不能被评价为共犯;(2)主张共犯可以例外地阻却违法(共犯违法的相对性),本质上是承认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这正是限制从属性说的应有之义;(3)坚持行为共同说,并非仅仅要求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而是违法行为的共同,这实际上也是对最小从属性说的否定。坚持限制从属性说,未必要求“一对多”场合下的各个正犯的行为均达到值得处罚的违法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从属性 最小从属性 共犯违法的例外相对性 责任个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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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杀行为之可罚性新探--限制从属性说与混合惹起说之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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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立荣 杨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8-133,共6页
关于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在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对立。目前所存的学说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或者与中国目前刑法理论体系不相符合而无法完整地解释教唆自杀的可罚性来源。限制从属性说和混合惹起说能够科学地说明教唆自杀... 关于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在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对立。目前所存的学说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或者与中国目前刑法理论体系不相符合而无法完整地解释教唆自杀的可罚性来源。限制从属性说和混合惹起说能够科学地说明教唆自杀的可罚性。从共犯的从属性和可罚本质说明,在正犯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共犯行为却具有较正犯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教唆自杀行为应当独立成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自杀 共犯 限制从属性 混合惹起 独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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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8
作者 王鹏飞 赵凯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13-19,共7页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轻重对比,是解决两者之间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以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教唆犯,但该种处理方式与教唆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说相矛盾。根据间接正犯具有优越的意思支配性以及实行...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轻重对比,是解决两者之间认识错误问题的关键。以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教唆犯,但该种处理方式与教唆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说相矛盾。根据间接正犯具有优越的意思支配性以及实行行为性,难以说明同为未亲手实施实行行为者的间接正犯重于教唆犯。教唆犯在其支配意思受到限制时,依然通过唆使行为实现犯罪故意,其可谴责性应当较间接正犯更为严重。以教唆犯重于间接正犯为依据,两种认识错误情形均可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无需否定教唆犯对被教唆者故意的从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正犯 认识错误 极端从属性 限制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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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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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杰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147-169,共23页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因此应当从单一正犯视角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中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一定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的人,必须将单一制中的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和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因此应当从单一正犯视角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中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不一定是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的人,必须将单一制中的教唆犯概念和区分制中的教唆犯概念区分开来。在我国,坚持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限制从属性说),既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不利于解决犯罪参与问题。而且,在不法意识和犯罪故意的关系上,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同于德日刑法“责任说”的“故意说”,只有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可能有犯罪故意和规范意识。此外,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中前后两句的“教唆”解决的都是量刑问题,对两个“教唆”进行不同理解的做法,并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正犯 单一正犯 从重处罚 限制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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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罪量独立的新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
10
作者 汪雪城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9-111,共13页
根据我国“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类型和罪量标准,分别对应定性违法性和定量违法性;而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连接基础仅限于不法类型而不包括不法程度,共犯的罪量具有独立性。因而,共犯从属性仅指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类型和罪量标准,分别对应定性违法性和定量违法性;而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连接基础仅限于不法类型而不包括不法程度,共犯的罪量具有独立性。因而,共犯从属性仅指行为类型和定性违法性的从属,我国语境下的限制从属性说也应修正为:只有当正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具有定性违法性时,共犯才能成立,之后再依照其自身罪量程度及罪量标准进行定量判断,此即“罪量独立的新限制从属性说”。据此,既肯定无正犯的共犯,又肯定无共犯的正犯,但二者的成立范围有所不同。基于新限制从属性说,可以澄清学界对所谓共犯正犯化立法的误读,将共犯形态立法还原为共犯形态本身为正犯行为、共犯型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共犯行为的罪量差异化三种类型,进而解决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从属性 罪量独立性 不法类型 罪量标准 共犯形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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