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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被引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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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67-178,共12页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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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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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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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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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欢平 杨露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66-70,共5页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可以弥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适用性规则的缺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区别于职业打假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给予特殊保护,明确其拥有向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损失2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确立构建出必要的平台治理模式,能让我们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作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主观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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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服务的法律困境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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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梦姣 陈燕 《山东青年》 2019年第4期282-283,共2页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有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目前第三方平台存在很多法律责任的困境,比如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第三方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超过其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还有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目前第三方平台存在很多法律责任的困境,比如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第三方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超过其责任义务、第三方平台引发的相关尚未明确.因此,立法者需要明晰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责任来源,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划分各政府部门间的职能.另外,政府部门需要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共同治理的氛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困境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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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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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启航 梁胜凯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29-32,共4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对其第44条的适用已经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的案例,不少学者亦对该条所确定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文章从规范的性质、目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出发,探讨规范的立法背景,澄清规范中的"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对其第44条的适用已经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的案例,不少学者亦对该条所确定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文章从规范的性质、目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出发,探讨规范的立法背景,澄清规范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并结合司法案例探讨规范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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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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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思彩 《秦智》 2022年第7期117-119,共3页
直播带货行为下,消费者维权困境日益凸显,成为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难的问题。明确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主体身份后,即经营者和广告主、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媒介平台之一,可知属于经营者和广告主的直播带货平台通常承担违约责任和... 直播带货行为下,消费者维权困境日益凸显,成为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难的问题。明确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主体身份后,即经营者和广告主、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媒介平台之一,可知属于经营者和广告主的直播带货平台通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媒介平台则通常承担侵权责任;非经营者的侵权责任通常表现为连带责任。直播带货平台法律责任的确定难点也在于认定其承担何种连带责任,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应当知道”和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络平台的“应当知道”理解为“应知而未知”,并从及时性和履行有效性上进一步完善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带货平台 法律责任的认定 应当知道 条件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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