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关于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12
1
作者 王艳 王龙海 《当代法学》 2002年第7期72-75,共4页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交换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扩大,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在知识、精力、财力等方面均感到力不从心,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的生产上,流通是像生产一样必要,从而流通代理人也像生产...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交换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扩大,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在知识、精力、财力等方面均感到力不从心,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的生产上,流通是像生产一样必要,从而流通代理人也像生产代理人一样必要。”代理制度为解决纷繁复杂的商事活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代理制度 立法思考 民法 合同法 行纪
原文传递
间接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瓶颈及解决途径
2
作者 郜名扬 钱凯 《法制与经济》 2005年第12S期41-43,共3页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但在民事诉讼中,间接代理制 度往往遭遇瓶颈,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因此受到损害。有必要找出瓶 颈存在的原因,并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间接代理制度 民事诉讼 合同法 中国 诉讼权利
下载PDF
论进一步完善民事间接代理制度
3
作者 袁捷 《活力》 2005年第6期167-167,共1页
行纪,在我国古代称牙行。传统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财产交易的经济活动,委托人给付行纪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在我国古代称牙行。传统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财产交易的经济活动,委托人给付行纪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委托人和行纪人。行纪人可以是办理营业登记的委托行、商店、经纪人等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间接代理制度 行纪合同 抗辩权 《合同法》 中国 选择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