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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启动再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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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爱艳 亓瑞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4期17-21,共5页
我国精神鉴定的启动权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享有的精神鉴定申请权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应进一步完善诉讼参与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精神鉴定的启动标准加以明确,此标准也可... 我国精神鉴定的启动权由公检法机关依法行使。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享有的精神鉴定申请权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应进一步完善诉讼参与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精神鉴定的启动标准加以明确,此标准也可作为公检法三机关审查是否准许诉讼参与人精神鉴定申请的依据。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医学专家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有精神病不等于无罪。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其前提是医学要件与心理学要件的评定。前者由精神鉴定专家进行评定,后者可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判断方式,从而实现刑事责任能力判定与精神鉴定意见采信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张扣扣案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鉴定 鉴定启动 鉴定启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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