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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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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琼 赖元超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54-58,共5页
我国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应修正为:消费者是为个人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商品或消费的除外。金融消费者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 我国传统的消费者概念应修正为:消费者是为个人消费而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商品或消费的除外。金融消费者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金融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特权,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特权相比较,其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与金融隐私权需要在立法中加以特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概念 金融消费者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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