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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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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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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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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92-9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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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程序性理由,是取消原确定裁判的既判力,使案件重新进入审判程序(再审程序)的理由,而不必然是对案件进行改判的理由。科学地设定再审事由,将有助于法的正义性与法的稳定性的和谐实现,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等缺陷,从而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重构——民事再审事由是诉讼程序或判断基础上存在重大瑕疵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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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审事由
程序法
实体法
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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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etrial reason
procedure law
entity law
big 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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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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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会决议瑕疵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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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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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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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20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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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王延川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股东会决议的瑕疵确认与效力判定”(16BFX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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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其正常效力的法律缺陷。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英国以决议损害大者无效,奉行实质主义标准。德国形式上分为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实质上奉行折中主义标准:重大瑕疵导致决议无效,一般瑕疵导致决议撤销;重大瑕疵通过立法列举,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日本奉行形式主义标准,将内容瑕疵分为两个层次:违反法律者为重大瑕疵,违反章程者为一般瑕疵;将程序瑕疵分为三个层面:重大瑕疵、一般瑕疵和微小瑕疵。其中重大瑕疵和微小瑕疵通过判例来确立,一般瑕疵通过概括规定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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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反法律
程序瑕疵
股东会决议瑕疵
重大瑕疵
区分标准
法律缺陷
实质主义
比较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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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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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重大瑕疵现象的调研报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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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云跃
丁少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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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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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司法评论》
2017年第1期11-2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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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文书瑕疵分为一般瑕疵和重大瑕疵。对于一般瑕疵应尽量避免,而对于重大瑕疵应予以杜绝。按照委托代理机制理论,法院是委托人,法官是代理人,委托人依赖代理人的特定要素禀赋——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以实现社会公正的委托目标;委托事项是对社会纠纷进行裁决;委托事项的产品就是裁判文书。法官的主观素养和客观素养共同决定了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杜绝裁判文书重大瑕疵,需要从根本上激励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并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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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裁判文书
重大瑕疵
法官激励机制
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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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1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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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探索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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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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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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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44-60,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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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无效行政行为规则的鲜明中国特色,司法的制度生成意义和生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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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重大明显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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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ion, great and significant flaws, Supreme People' 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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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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