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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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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洪雷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0年第1期76-95,共20页
关键词 行政 管辖权 公权力 被授权人 德国 部分权利能力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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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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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召成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21-135,共15页
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 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分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胎儿 死者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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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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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召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33-141,共9页
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 在德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经承认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这一成果是在批判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理论仅关注单个的合伙人,忽视了合伙的整体性,造成了在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合伙人变更等方面的矛盾。新的学说和判决认为合伙作为一种由合伙人组成的集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于单个合伙人的特性;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能够拥有合伙财产,对外参与法律关系承担义务和责任。这种认识对于反思和完善我国合伙民事主体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合伙 集合体理论 部分权利能力 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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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准人格构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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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召成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66-81,176,共16页
随着现代社会关于人格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于胎儿的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因应此种诉求,民法采用多种方法对胎儿予以保护。但是局限于传统的以出生后的人为原型构建起来的民法体系,对于胎儿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不能与... 随着现代社会关于人格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于胎儿的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因应此种诉求,民法采用多种方法对胎儿予以保护。但是局限于传统的以出生后的人为原型构建起来的民法体系,对于胎儿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不能与传统的民法制度相协调,产生了体系上的不兼容。由于胎儿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健康这些人格要素,成为一种不完满的人格存在,属于准人格。以此准人格状态为基础,胎儿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而且具有了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要素。通过对于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及人格要素的承认,胎儿的各项法律保护都可获得教义学基础,以实现与民法体系的兼容。虽然胎儿具有了部分权利能力,但是其欠缺理性的认识能力,并不具有行为能力,需要为其设定保护人,由保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从事各项法律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准人格 部分权利能力 人格要素 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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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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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0-73,192,193,共16页
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 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态,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不过,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模糊了权利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分,混淆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之间的区别,曲解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民法上的人具有"现世性"特征,胎儿和死者并没有所谓的部分权利能力。传统民法保护胎儿和死者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现世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维护生活于现世中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的完整的民法保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出发,我国均没有必要引入争论颇大且意义有限的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和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能力 部分权利能力 广义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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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保护的比较与选择:直接保护理论的确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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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召成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87-94,共8页
对死者的人格予以保护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学说对于这种做法的教义学解释大多采用间接保护理论。这种理论存在内在矛盾和体系障碍,应当借鉴比较法上的做法采用直接保护理论。人的人格包括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人死之后,虽然丧失... 对死者的人格予以保护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学说对于这种做法的教义学解释大多采用间接保护理论。这种理论存在内在矛盾和体系障碍,应当借鉴比较法上的做法采用直接保护理论。人的人格包括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人死之后,虽然丧失了人格的动态方面,但其某些人格静态方面能够脱离人的生命而继续,成为人格的继续存在。正是这种继续存在的人格使死者具有了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正当性,也使其具有了获得人格权法直接保护的正当基础。因而,死者能够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具有人格权,获得人格权法的直接保护,但是需要有保护人代为进行保护。其人格存在的财产性部分和非财产性部分由于属性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保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 直接保护理论 部分权利能力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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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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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厉兵 《科教导刊》 2013年第29期157-158,共2页
胎儿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对胎儿的权益保护首先要解决的是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胎儿是否拥有权利能力,理论上有多种不同学说,本文认为胎儿具限定在维护其人格价值必要范围内的部分权利能力,我国立法应加以规定并完善。
关键词 胎儿 权利能力 部分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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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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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召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25-34,共10页
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 在我国,出生前侵害的救济是侵权法上的一个重要难题,其难点在于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比较法上美国和德国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系从对出生后的人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角度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使得出生前侵害在进行具体的侵权法制度构建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尤其是不能满足侵害前状态先于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出现的要求,因而并不能圆满地完成对于出生前侵害予以救济的任务。只有至少在侵权法领域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才能够克服以上障碍。胎儿已经具有了获得部分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虽然胎儿不具有作为人格核心标志的自由意志,不能作为人格对待,但是在出生前已经具有了生命、身体等部分人格特性,具有了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准人格对待。胎儿在其可以参与的法律范畴内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应当被赋予部分的具体权利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生前侵害 侵害前状态 准人格 部分具体权利能力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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