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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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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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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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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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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1RCW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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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不会阻碍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履行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登记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适用归属清算或者处分清算的规则,出卖人行权应承受破产法施加于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为民法取回权,其行使受到民事立法登记公示对抗力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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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对抗力
取回权
待履行合同
选择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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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itle retention
effectiveness of confrontation
recall right
executory contract
right to choose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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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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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对《破产法》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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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振璋
张晞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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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地区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部门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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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金融》
2020年第1期69-7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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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终止净额计算是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的重要条款。我国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终止净额计算在我国的适用,被国际金融市场视为"非净额计算司法管辖区"。本文通过对《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梳理,对终止净额计算机制在中国法下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首先,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及抵销权的相关安排,本文分析了在中国法下合同一方非因破产导致违约时提前终止净额计算条款的有效性;其次,本文着重考察了合同一方因破产导致违约时守约方的提前终止权与《破产法》下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之间的冲突,并提出通过在合同中加入自动提前终止机制来解决该冲突。本文对自动提前终止机制的触发时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得出自动提前终止机制未必会与我国《破产法》相冲突的结论。衍生合约只需将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立案"而非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为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触发时点,就不会产生"追溯适用"的效果而被认定为规避中国法强制规定。同时,该时点的选择可以利用法院立案阶段的形式性审查筛除恶意破产申请。最后,本文对终止净额计算的其他相关问题做了回应,并得出了即使在合同一方因破产导致违约的情况下,经必要修改后的终止净额计算条款,在中国法下也是有效并具有可执行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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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
终止净额计算
抵销权
选择履行权
自动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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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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