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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回转现象之反思——以检察院“退处”和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为研究范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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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琳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6期84-94,共11页
程序回转之所以成为诉讼法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因为存在一些类似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等争议较大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回转现象。就此二者的共性而言,它们既是公检法机关应对... 程序回转之所以成为诉讼法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因为存在一些类似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等争议较大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回转现象。就此二者的共性而言,它们既是公检法机关应对法律空白或漏洞的变通方法,也是公检法机关为规避绩效考核的负面评价而达成的执法交易,还是检法机关处理某些棘手案件时转移压力的技术手段。可以从不成熟的司法科层制下的功利主义诉求、为熟人或同侪可以无原则地变通规则的传统处世哲学、绩效考核的负效应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反思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回转 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回重审 变通思维 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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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之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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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新京 董丽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63-67,共5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运用,甚至超过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退处"案件既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退处"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运用,甚至超过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退处"案件既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退处"案件高居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检察机关采用"退处"的方法来降低过高的不起诉率、检察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等等。对此可以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改变不合理的评价指标等方面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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