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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党规的“法”属性——基于新法律多元主义的考察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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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艺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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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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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6-12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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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研究”(2022JZDZ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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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讨论党规是不是“法”之前,首先要回答法的概念这个前提性问题,即什么样的规范体才能称作“法”。从新法律多元主义立场出发,判断一种规范体是否构成“法”的基本标准,包括体系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运行合法性等四方面。其中,体系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数量、结构、密度等方面所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包括规模性、严谨性、完备性、统一性等。形式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外观、形式、效力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品质,包括普遍性、规范性、易懂性、公开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等。实质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价值目标、实体理念等方面所应具有的基本品质,包括正当程序、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运行合法性是指“法”规范体在运行机制、操作过程、实际效果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品质,包括机构专职性、运行程序性、人员专业性、公共强制性、实效性等。党规体系符合上述四方面基本标准,具有明显的“法”属性,是最接近于国法体系的法规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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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党规
法律多元主义
体系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
运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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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ty’s regulation
legal pluralism
legality of the system
legality in form
legality in substance
legality in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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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262.6
[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0.0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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