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基因编辑中的人权保护 被引量:5
1
作者 石佳友 胡新平 《人权》 CSSCI 2022年第5期1-29,共29页
将人权视角引入人类基因组编辑活动的多维度治理之中,有利于为国家、科研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公众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划定行为边界,同时明确各类主体符合人权义务要求的具体做法。人的尊严原则反对以人作为手段来实现科研目的。身心... 将人权视角引入人类基因组编辑活动的多维度治理之中,有利于为国家、科研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公众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划定行为边界,同时明确各类主体符合人权义务要求的具体做法。人的尊严原则反对以人作为手段来实现科研目的。身心健康权要求在基因编辑中贯彻知情同意、生命至上和控制风险原则,以及妥善对待胚胎。隐私权对应于相关方的保密义务和不干预义务,个人敏感信息保护指向信息处理活动的特殊合规要求。区别对待经过基因编辑的人应当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并且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人的尊严 身心健康 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
原文传递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重塑 被引量:3
2
作者 郭谭浩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53-175,共2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问题。性自主权是在通过去暴力化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立法修改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并不是性犯罪应然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上并未也不必采取这种去暴力化的路径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目的。相比之下,身心健康权作为一种保护法益更具优越性,不应认为只在不具备性自主权时才对其进行保护。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身心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是生理上女性一身专属的生殖健康权,社会性别上的女性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性犯不会造成处罚扩大化。认为本罪并未提升性同意年龄、女性的真实同意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不会造成本罪被架空。应当认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不必利用身份造成隐性强制,在女性知道其身份时即可成立犯罪。其自手实施和利用他人实施狭义性行为均能成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法益 性自主 身心健康 生殖健康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认定
3
作者 李璐 刘宇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3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亦有各自的不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源自于应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实践需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多重的、复杂的,包括性自主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复合法益 性自主 身心健康
下载PDF
教学违法现象的理性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刘艳超 于海波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20-23,共4页
关键词 教学违法现象 教学方法 中小学 受教育 身心健康 教学能力 教师
下载PDF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理据与适用 被引量:2
5
作者 孙韶逸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38-148,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使刑法过度扩张的问题。因此,重新探索入罪的理据得出,该罪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补充保护。将强奸罪的侵犯法益修正为性自由权可以缓和两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合理差异,起到更好的衔接作用。该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形式或实质上具有照护职责的照护人,在被照护人14周岁后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形。出罪情形可概括为三种:一是被照护人还未满16周岁,但是照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已经年满16周岁的,应当予以出罪;二是照护人与被照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处于被照护人14周岁以后且在形式或实质照护关系的确立之前,在确立照护关系之后也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予以出罪;三是刚成年、刚工作的照护人,出于恋爱关系偶尔与被照护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考虑予以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同意年龄 性自主 身心健康
下载PDF
论儿童身心健康权的法律保护——“虐童罪”入刑质疑
6
作者 叶芸 胡劲松 《现代中小学教育》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9,共5页
虐童罪入刑旨在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但虐童罪入刑不是遏制虐童行为的必然要求,法律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在于已有法律法规的实施。虐童产生的儿童身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在我国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清楚、详尽... 虐童罪入刑旨在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但虐童罪入刑不是遏制虐童行为的必然要求,法律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在于已有法律法规的实施。虐童产生的儿童身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在我国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清楚、详尽、量刑适当的规范。当前,遏制虐童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权的重点不在于创制法律,而在于有效地实施已有的法律法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 虐童 虐童罪 身心健康 法律保护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