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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研究——以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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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海燕 王宏平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07-118,共12页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 当前,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瓶颈期,存在着案件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目的背离、属地管理模式与制度设计初衷冲突、单一诉讼层级与案件回流地方矛盾等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法律地位和层级设置模糊不明。关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争议,主要存在专门检察院、新型检察院以及派出检察院等分歧意见。科学界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综合考量宪法规定、制度设计初衷、管辖范围、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对接以及域外经验等多重因素。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最高检的派出检察院,既不会动摇我国现有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能够降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难度,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置初衷,也符合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规律,可谓一条较为理性可行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法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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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的合理模式——从实践探索看改革前景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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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立 叶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124-135,共12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已在北京、上海展开。当前的试点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跨区划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都已具雏形。但是,从试点改革反映的情况看,刑事案件管辖的制度设计目前存在受案范围较窄、未能完整体现四中全会决定确...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改革已在北京、上海展开。当前的试点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跨区划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管辖制度都已具雏形。但是,从试点改革反映的情况看,刑事案件管辖的制度设计目前存在受案范围较窄、未能完整体现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改革目标、管辖机制运转不甚顺畅等问题。这些问题源自试点改革规划中机关地位与建制不明、立法授权缺失以及各诉讼机关关系未理顺等深层次原因。要进一步深化跨区划检察院改革,建立合理的刑事管辖制度,应当在试点改革阶段针对深层的体制性局限进行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刑事案件管辖 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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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专门法院监督现状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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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扬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3期66-69,共4页
人民法院逐步完善专门法院的体制建设,形成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格局,而检察机关并未新设专门检察院,对专门法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权力依据不够明确、管辖关系尚待理顺、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特... 人民法院逐步完善专门法院的体制建设,形成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格局,而检察机关并未新设专门检察院,对专门法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权力依据不够明确、管辖关系尚待理顺、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特定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监督权、加强检察院跨区域协作配合、充实对专门法院监督的专业化力量、试点设立专门检察院等方式,不断完善对专门法院的监督体制机制,实现检察监督的专业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检察院 行政区划检察院 海事检察 知识产权检察 金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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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检察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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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东 秦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5-48,共14页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完整、设点布局不合理的体制问题,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不统一、办案机制不适配、机构衔接不顺畅的机制问题,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的法制问题。应以理顺管理体制为基础,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新型综合派出检察院,构建三层级的组织体系,因地制宜进行设点布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关键,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归口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以健全相关法制为保障,明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行政区划检察院 集中管辖 司法体制改革 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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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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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0-147,共18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 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在全国建立应当坚持于法有据,注重顶层设计下的制度协调,厘清终极目标与凭借路径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的法律定位可以从当前的地方检察院逐步过渡到专门检察院。管理上由中央直属是必然趋势,人员任免与经费保障上都应当如此,但应妥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跨行政区划检察组织体系中的地位,以保障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既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不至于加剧当前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布局上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强调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上的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在坚持多层级构建的基础上,采用典型设置与特殊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更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限制性框架 法律定位 管理体制 布局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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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院体系论 被引量:2
6
作者 王凤涛 《法治论坛》 2019年第3期213-230,共18页
长江经济带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长江沿线区域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问题。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需要检察机关构建一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厅,长江上游、中游和下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院... 长江经济带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长江沿线区域也面临着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问题。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需要检察机关构建一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检察厅,长江上游、中游和下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院和基层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院组成的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层次分明的管辖体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检察院与行政区划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各行其道而又互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监督体系,构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检察屏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检察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院 行政区划检察院 行政区划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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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刑事管辖权研究 被引量:2
7
作者 宋振策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48-55,共8页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地域不再与《宪法》第30条规定的四级行政区相对应,实现了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这是其本质特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的初衷和直接动力是为了革除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之一——司法地方化,其...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地域不再与《宪法》第30条规定的四级行政区相对应,实现了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这是其本质特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的初衷和直接动力是为了革除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之一——司法地方化,其刑事管辖功能定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指定管辖的集中化与法定化、分流特殊案件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及其制度设计可知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法院 行政区划检察院 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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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 被引量:3
8
作者 王凤涛 《时代法学》 2018年第4期3-13,共11页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目的的达成,需要科学的组织结构予以支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层级结构、管理幅度和层级体系三个维度。在"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层级结构中,"三级"结...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目的的达成,需要科学的组织结构予以支撑。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层级结构、管理幅度和层级体系三个维度。在"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层级结构中,"三级"结构较为可取,县级、市级和省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需要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管理幅度,并从领导体制、职务任免和财务管理三个方面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层级体系。"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共同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的时代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组织结构 层级结构 管理幅度 层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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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设立工作研究 被引量:3
9
作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地方工作处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7期21-24,共4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改革措施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本文拟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重大意义以及跨行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改革措施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本文拟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重大意义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特点、设立路径、设立原则、案件管辖、人事制度等方面和角度,探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工作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设立原则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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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北京探索 被引量:2
10
作者 闫俊瑛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1,123,共6页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 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在划定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时,要契合改革目的,依法推进、系统安排,将其管辖范围主要限定在"跨地区""重大"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范围内。在条件成熟时,可统筹考虑成立跨行政区划基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不符合改革初衷的机制,合理平衡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管辖 北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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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食药犯罪案件现状及机制研究——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为视域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光辉 张亚军 檀光 《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11期171-174,共4页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改革历史上的一项创举。将食品和药品犯罪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是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具有内在合理性。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机制的研讨,本质上是新型司法体... 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改革历史上的一项创举。将食品和药品犯罪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是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具有内在合理性。对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机制的研讨,本质上是新型司法体制下的新办案机制的构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犯罪 办案机制 行政区划检察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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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上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12
作者 薛江武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21-25,共5页
在省以上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符合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属性要求,符合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定位,是破解检察权地方化的有效举措。在确定管辖范围时要坚持破除地方干扰、科学确定管辖、遵循司法规律等原则,将涉及地方政府利益、有可能... 在省以上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符合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属性要求,符合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定位,是破解检察权地方化的有效举措。在确定管辖范围时要坚持破除地方干扰、科学确定管辖、遵循司法规律等原则,将涉及地方政府利益、有可能受到地方干扰的案件抽离出来,统一管辖,以确保案件公正办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设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对组织架构、隶属关系、级别管辖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保障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高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以上 行政区划检察院 管辖范围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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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设立工作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涛 卢新华 +1 位作者 杨珊 陈伏丰 《政法学刊》 2016年第5期91-98,共8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改革措施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拟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重大意义以及跨行政区划...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一改革措施具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拟从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重大意义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特点、设立路径、设立原则、案件管辖、人事制度等方面和角度,探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立工作的路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设立原则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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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院第四检察部:扎实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14
作者 杭晶琪 《检察风云》 2021年第2期28-29,共2页
作为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检察部(以下简称三分院第四检察部)肩负着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自2014年12月成立以来,该部始终坚持以习近... 作为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检察部(以下简称三分院第四检察部)肩负着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自2014年12月成立以来,该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检察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以敢为人先的闯劲、持之以恒的韧劲、求真务实的干劲,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化代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检察工作 行政区划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 法律监督职能 始终坚持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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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经济分析——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为视角
15
作者 上官曌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11期9-11,共3页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为立足点,以诉讼经济原则为指引,力求从经济理性角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为立足点,以诉讼经济原则为指引,力求从经济理性角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展开初步分析,以期为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提供相关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诉讼经济原则 行政区划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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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案件统计管理解决方案
16
作者 陈金亮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7期3-4,共2页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措施。上海、北京先后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先行试点。在检察机关已全...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措施。上海、北京先后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先行试点。在检察机关已全部应用统一业务系统管理和办理各类案件的情况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如何处理新增管辖类型案件与原有铁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关系,实现案件信息数据的历史延续和兼容管理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 案件统计信息管理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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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对策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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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珏 严泽岷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80-88,共9页
随着北京、上海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职能管辖范围基本明确化,案件办理逐步正轨化;机构设置不断科学化,业务人才不断专业化,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化。但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仍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立... 随着北京、上海成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职能管辖范围基本明确化,案件办理逐步正轨化;机构设置不断科学化,业务人才不断专业化,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化。但是,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仍然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立法较为滞后,层级设置不合理,案件管辖规划不科学,机构建制不明等瓶颈。为促进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构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体系,要从明确法律地位、建构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着手,全面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政策,促进权力跨行政区划落实落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 司法地方化 司法管辖 省级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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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问题研究——以省统管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制度设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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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81-192,共12页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 现行两院组织法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是依据1978年宪法作出的,强化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从而为司法地方化留下了一定空间。其滞后于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以"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为核心理论的去司法地方化的省统管法检人财物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内在地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大并非严格一一对应,1982年宪法为此提供了充分的宪法资源。当前两院组织法修改应依循1982年宪法进行相应调整,进而统筹安排省统管法检人财物以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两院组织法 省统管 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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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中的宪法问题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4-56,共13页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由于现行《宪法》相关条文之限缩,其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两院组织法实则确立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体制,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大障碍。修改两院组织法确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并进行细化,能够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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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改革之宪法视角 被引量:2
20
作者 张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1-48,共8页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 为了革除司法地方化,省统管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策略,其实质是以司法事权的中央化维护司法职权的国家化。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体系解释发现,这一改革并不违反现行《宪法》且有规范依据,应遵循宪法委托之精神细化完善两院组织法,为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具体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统管 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宪法 两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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