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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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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平 陆磊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1-15,共15页
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 ,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 ,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 ,并进一步比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 ,... 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 ,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 ,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 ,并进一步比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 ,作为贿赂的供给者 ,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 ,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 (胁迫 ) ,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 (共谋 )。第二 ,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 ,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 ,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 ;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 ,即以保护违规机构所换取的个人好处。第三 ,在反腐败机制上 ,稽查、高薪养廉和严格惩处都是可取的措施。第四 ,金融监管腐败与被监管对象行为存在“下游关联”效应 ,下游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违规动机越强 ,相应监管部门的腐败倾向越高 ,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量的不同。第五 ,监管腐败程度与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直接程度有关 ,能够直接决定融资便利的监管部门被腐败侵蚀的可能性更大 ,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质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共同体 共谋行为 金融腐败 银行监管 证券监管 博弈模型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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