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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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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68-75,共8页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目的性条款 越权行为原则 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 公司组织章程 提起诉讼 董事会 第三人 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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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权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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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号朋 蒋笃恒 张民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63-68,共6页
论信用权苏号朋,蒋笃恒信用是在现代社会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常常以此作为评价某人人品的标准。《辞海》对"信用"一词所作解释为:(1)谓以诚信用人;信任使用。(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3)... 论信用权苏号朋,蒋笃恒信用是在现代社会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汇,常常以此作为评价某人人品的标准。《辞海》对"信用"一词所作解释为:(1)谓以诚信用人;信任使用。(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3)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权 目的性条款 公司法 越权行为原则 名誉权 公司股东 人格权 侵权行为 公司董事 公司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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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和越权行为制度的反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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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洪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2期59-62,共4页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是公司机关行为的准绳,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机关行动的重要手段。重新审视我国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是...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是公司机关行为的准绳,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机关行动的重要手段。重新审视我国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是个重要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它关系着股东、公司、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行为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 超越经营范围 交易第三人 目的性条款 公司权利能力 越权行为原则 制度 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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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行为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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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胜君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45-47,共3页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法人 ,必须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称之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若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在其权利能力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则为越权行为。对于越权行为 ,法律确认其无效的原则即为越权行为原则。在市场经...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法人 ,必须在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称之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若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在其权利能力之外从事经营活动 ,则为越权行为。对于越权行为 ,法律确认其无效的原则即为越权行为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 ,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越权行为原则 经济分析 交易成本 法律制度 机会成本 经营范围 法律适用 权利能力 帕雷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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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行为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兼论《公司法》第11条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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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胜君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3期70-72,共3页
公司越权行为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已为各国法律所修正或摒弃。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如果把禁止公司越权改为摒弃越权原则,将会带来行为的经济性成本、行为性成本、制度的司法性成本等诸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 越权行为原则 成本分析 制度变迁 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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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法人合同能力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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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志培 《法律适用》 1993年第8期14-16,共3页
法人的合同能力,亦称为法人的签约资格,是指法人为有效地订立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资格.它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 合同能力 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 市场经济体制 越权行为原则 连带责任 独立 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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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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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辅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1期8-10,共3页
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 所谓公司越权合同,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公司从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且其权利能力以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显然,如果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订立经济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事业范围 超越经营范围 越权行为原则 善意第三人 合同的法律效力 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两大法系 公司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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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越权行为原则 被引量:1
8
作者 赵航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25-27,共3页
公司越权行为由绝对无效发展到相对无效,是基于法律对秩序价值的选择,也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潜在利益追求的结果。我国公司法亦应同世界接轨,明确越权行为相对有效原则,同时逐步完善董事越权效力及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公司越权行为原则 交易安全 董事制度 法律责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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