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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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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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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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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4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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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创新与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研究”(22JJD8200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态文明交叉学科科研创新团队建设”(2722023A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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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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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请求权
赔偿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二元构造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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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right to sue for compensation
state ownership of natural resources
dual structur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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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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