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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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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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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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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3-3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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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敲诈勒索罪的理论与实践"(2015 M57087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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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理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二者之间的划界,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揭发犯罪、检举违法的权利不等同于财产权利,以揭发犯罪、检举违法为由逼取财物,原则上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应予出罪。行使合法债权等类似的正当财产权利时,只要权利人的主张在其财产权利的覆盖范围之内,即使使用了胁迫手段以追求权利的实现,也不宜认定敲诈勒索罪。如果其主张超出了权利的覆盖范围,一旦附加了诉讼、举报、媒体或网络曝光等以外的不正当逼迫手段,则有可能入罪。如果利用虚假的权利胁迫取得财物,宜在敲诈勒索罪之外,再追究形成权利"虚假状态"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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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揭发
检举
权利行使
财产权范围
虚假权利
强迫取财
胁迫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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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port and Exposure
the Exercise of Rights
the Scope of the Right of Property
Exto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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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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