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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主义的演进及其影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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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庆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1-119,共19页
现代法上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导致合同形式主义演进中古典形式与现代形式的分层。在现象上,现代形式与古典形式既连续又超越,主要表现为信息型形式与时间型形式及其交错。在逻辑上,不同于古典形式在规范评价上与意思绝缘,现代形式旨在... 现代法上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导致合同形式主义演进中古典形式与现代形式的分层。在现象上,现代形式与古典形式既连续又超越,主要表现为信息型形式与时间型形式及其交错。在逻辑上,不同于古典形式在规范评价上与意思绝缘,现代形式旨在确保消费者缔约意思真实。由此产生的影响,一方面,现代形式分担意思、补足诺成主义、参与重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并简化合同成立的判断;另一方面,现代形式使得合同内容强制或半强制定型,合同条款与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成立与内容的牵连度、合同内容的存在方式均受影响。在效果上,不同于古典形式下的直接判断,现代形式瑕疵经由消费者真意保护这一目的中介进行价值判断。在形式本身违反维度,不能径直绝对无效或不成立,而应允许消费者请求撤销或减轻给付;不能适用履行治愈规则,轻易依倡导性规范处理亦失之偏颇;强制条款要求或形式细节欠缺时,不能按合同成立的传统规则认定;形式违反亦会违反实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由此启动民法一般制度的适用与特别规范上的责任承担。在强制性规范违反维度,需放弃单纯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联动消费者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考虑。在方法论上,预设应对泛化的显著势差交易,体现中国民法的价值底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形式 主义 意思表示 现代形式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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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的教会法渊源与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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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华胜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44-49,共6页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渊源于公元4世纪的迦太基宗教会议的判决,到了中世纪,教会法学家进一步将这一判决的结论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契约原则。这一原则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它与当时复兴的罗马法针锋相对,完全否定了契约形式的合理性,而...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渊源于公元4世纪的迦太基宗教会议的判决,到了中世纪,教会法学家进一步将这一判决的结论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契约原则。这一原则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它与当时复兴的罗马法针锋相对,完全否定了契约形式的合理性,而且在于它强调从道德视角来审视契约问题,把契约的效力基础建立在道德因素之上。从道德立场出发,协议应当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反对欺诈行为,同时反对不必要的契约形式,强调信守诺言的重要性。协议应当履行原则经后经院法学者以及自然法学者的进一步阐释,形成了现代契约自由与意志自治原则。在契约缔结及履行过程中,协议应当履行原则所强调的善意、诚信因素,也成为现代契约法处理契约解释与履行问题的重要原则。鉴于契约法所调整的对象并非只是经济生活,还有市民社会的人际关系,因此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诸多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契约法领域,现代契约法应该体现一定的道德关怀,否则它将难以摆脱伦理的困境和走向"死亡"的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应当履行原则 契约 主义 教会法 道德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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