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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抑或法官裁量: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德日经验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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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文波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65-173,178,共9页
观念革新与社会进步对传统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难以证明的损害数额问题。于此情形下,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致当事人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而欲救济当事人又难以算定损害数额,以至法院进退维谷。裁... 观念革新与社会进步对传统民事诉讼运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认定当事人难以证明的损害数额问题。于此情形下,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致当事人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而欲救济当事人又难以算定损害数额,以至法院进退维谷。裁量认定损害数额属法官自由心证下的法定证明标准的降低。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必须进行限制,即非于举证极为困难时不得行使。至于法官裁量认定的基础,仅涵盖证据资料与口头辩论的全部状况,与通常的自由心证方法有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数额 证明困难 证明标准降低 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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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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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占善刚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1-182,共12页
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 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是基于迅速处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项、推进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适用于特定的程序性事项,以法院能够即时调查的证据方法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关于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的规范存在适用范围过宽、证据方法的约束缺失等不当,而且错误地赋予了法院在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构建合乎我国民事审判实践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实证明标准制度,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疏明理论,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可供法院调查的证据方法,并禁止法官裁量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事实 证明标准降低 疏明 诉讼程序推进 可即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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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步证据的类型化适用及其规则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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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娱瑷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67-176,共10页
初步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运用广泛,却因其内涵不清、规则不明导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初步证据的适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通过对初步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可将初步证据分为证明紧迫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性事实的初步... 初步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运用广泛,却因其内涵不清、规则不明导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初步证据的适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通过对初步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可将初步证据分为证明紧迫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前提性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四类。其中,前三类初步证据发源于本土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的疏明规则相类似,可产生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以及转移具体举证责任的效果;而第四类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规范来源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司法实践已不相适应,应予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步证据 疏明 证明标准降低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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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事实证明标准降低制度的建构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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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19,共13页
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 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体事实 证明困难 证明标准降低 证明责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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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明路径——以《民法典》第1182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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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桂雨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6期32-47,共16页
基于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权利人不仅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而且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按照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与“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之间是递补关系.权利... 基于财产损失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权利人不仅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而且要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按照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与“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之间是递补关系.权利人应首先证明财产损失或获利,至于证明困难,则可通过间接证明和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来缓解.当用尽损失或获利的证据调查手段仍无法给予证明,或者进行审计、鉴定等花费巨大时,法院才能酌定赔偿数额.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了证明标准,但这不是法院怠于进行证据调查的借口.法院酌定的主要内容是人格权许可使用费和侵权获利,其基础事实仍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因素是法院酌定的辅助因素.此外,法院应在诉讼过程中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并适时向当事人公开其心证,对酌定结果给予充分说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证明困难 事案解明义务 证明标准降低 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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