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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视角下证据调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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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骁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3-90,共18页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主义 证据调查 证据申请 证据预断禁止 证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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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三要件”的法教义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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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昌盛 林慧翔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91-102,共12页
通说认为,证人出庭“三要件”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为决定性要件。该观点符合当前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以“无必要”为由限制证人出庭的司法现状。然而根据立法原意,证人出庭“三要件”处于平行、独立地位,不得以“有必要”为决... 通说认为,证人出庭“三要件”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为决定性要件。该观点符合当前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以“无必要”为由限制证人出庭的司法现状。然而根据立法原意,证人出庭“三要件”处于平行、独立地位,不得以“有必要”为决定要件而忽略了对前两个要件的判断。在坚守“证人出庭为原则”基本立场基础上,以“三步检验法”重新构建证人出庭审查内容:第一,“控辩双方有异议”注意提出异议时间、异议方式以及异议主体;第二,“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应当从证人证言所蕴含的“待证事实”内容出发,由申请方承担初步证明,法院履行“无重大影响”说理义务;第三,法院认为“无必要”出庭仅限于明显重复、合理预断以及证人基于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要件 三步检验法 拒绝证人出庭 证据预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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