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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类型化视角下证券群体性纠纷司法救济路径选择与规则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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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怀岭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2期101-117,共17页
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困境根源于“分散性小微损害”中权利人所遭遇的“理性漠然”和“大规模损害”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张力.我国证券市场群体性损害所具有的分散性小微损害特征构成界定及协调不同司法救济工具功能的基础... 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救济困境根源于“分散性小微损害”中权利人所遭遇的“理性漠然”和“大规模损害”中存在的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张力.我国证券市场群体性损害所具有的分散性小微损害特征构成界定及协调不同司法救济工具功能的基础.域外样本立法例中,美国式集团诉讼作为群体性损害一体化救济机制的功能优势在于诉讼经济,而基于群体损害类型化救济区分的德国式示范诉讼则更加关注个案正义与诉讼经济的平衡.借鉴二者制度要素的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呈现“两面性”且面临发展路径争议.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应当坚持诉讼经济优先,兼顾个案正义的功能定位,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共识下界分集体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范围,预防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证券集体和解制度和被告破产风险预防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群体性纠纷 示范诉讼 集团诉讼 理性漠然 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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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判决机制的联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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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香梅 李新放 《投资者》 2021年第1期3-16,共14页
《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者以"退出制"为亮点,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唯一的诉讼代表人地位。然而,由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个别的典型重大案件,... 《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者以"退出制"为亮点,赋予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唯一的诉讼代表人地位。然而,由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个别的典型重大案件,加之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因此,绝大多数的证券群体性纠纷依旧面临司法救济匮乏的困境。鉴于示范判决机制以高效、批量解决群体性纠纷为目标导向,具有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分工配合、并列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故建议构建示范判决机制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互为补充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从而兼顾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 示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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