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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被引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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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0-88,共9页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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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
质
通知
债权证书
直接收取权
对自己债权的
设
质
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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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被引量:
9
1
作者
李永锋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0-88,共9页
文摘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关键词
设
质
通知
债权证书
直接收取权
对自己债权的
设
质
核押
Keywords
notice of pledge
creditor's certificate
right to claim
pledge one's own obligatory right
acceptance of pledge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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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李永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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