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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博弈为切入点
1
作者
靳毅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6年第4期71-81,共11页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作为商事特别法的保险法,无需另行强调所谓的'最大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设置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作为商事特别法的保险法,无需另行强调所谓的'最大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设置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两项规则,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上述规则在理解与适用中,却存在着道德倡导与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安定秩序、弱势群体保护与保险公司利益三方面的冲突。保险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主要是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问题。基于特定时期价值判断的考量,本文提出如下观点:一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涵盖范围,应涵盖财产保险,但不适用于团体保险;二是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上,应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定为'足以影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之情形,并排除保险人基于'欺诈'、'重大误解'而主张的撤销权;三是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要求保险人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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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大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
规范
配置
冲突
有效性边界
原文传递
题名
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博弈为切入点
1
作者
靳毅
机构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6年第4期71-81,共11页
文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作为商事特别法的保险法,无需另行强调所谓的'最大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设置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两项规则,有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上述规则在理解与适用中,却存在着道德倡导与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安定秩序、弱势群体保护与保险公司利益三方面的冲突。保险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主要是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问题。基于特定时期价值判断的考量,本文提出如下观点:一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涵盖范围,应涵盖财产保险,但不适用于团体保险;二是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上,应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定为'足以影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之情形,并排除保险人基于'欺诈'、'重大误解'而主张的撤销权;三是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应要求保险人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
“最大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
规范
配置
冲突
有效性边界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保险诚实信用原则的边界——以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博弈为切入点
靳毅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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