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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检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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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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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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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62-179,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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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治理语境下功能主义刑法的基础边界研究”(项目编号:20CFX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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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民法典》时代,一些学者提出了“刑法再法典化”命题。深入命题的底层逻辑考察,现行刑法存在结构性缺陷可谓该命题的形成动因,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则为该命题的预设目的。二者在理论上共同构筑了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然而,根据司法实践反视刑事立法,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未形成刑法规范供给短缺的问题,这表明其并未严重到非再法典化不足以解决的程度。而且,科学、合理地运用刑法修正案和特别刑法,可以灵活应对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节约有限的立法资源。由此而言,刑法再法典化的立法动因表现出了不充分性。在前者的基础上,同时运用刑法的规范意义现实化这一司法方法发展刑法的规范意义,建构刑法的意义世界,同样可以促进刑法的自主性予以实现。因此,从预设目的的实现角度讲,刑法再法典化存在替代方案。以上分析表明,理论上为刑法再法典化构筑的正当性根据难以成立,在当下中国不应当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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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法典化
刑法结构缺陷
刑法自主
多元立法
规范意义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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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codification
Structural Defects of Criminal Law
Autonomy of Criminal Law
Multiple Legislative Methods
Realization of Normative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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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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