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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的“设定权”与“规定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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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秋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30-36,共7页
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 设定权是创制性立法权,规定权是执行性立法权。配置设定权与规定权,应摆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现行法律关于各层次法律规范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违法行使设定权与规定权的现象,需加强公众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制设定权与规定权,可有效遏制行政立法权的膨胀,防止行政专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定 规定 行政立法 规范性文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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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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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东婧 吕青松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5-77,共3页
设定权是《行政处罚法》首次提出的,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和行政的角度,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范来研究设定权,可以准确地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具体内涵,即设定权不包括规定权。行政处罚设定权属于立法权,是一种创设行政处罚... 设定权是《行政处罚法》首次提出的,学术界有不同理解。从立法和行政的角度,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范来研究设定权,可以准确地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具体内涵,即设定权不包括规定权。行政处罚设定权属于立法权,是一种创设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创设行政处罚种类、确定行政处罚幅度之权力。行政处罚设定行为分两类:即立法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处罚 设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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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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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莉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39-43,共5页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要件:主体要件、性质要件、目的要件、限权要件、暂时要件、强制性要件。目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的管理领域,用明确列举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要件:主体要件、性质要件、目的要件、限权要件、暂时要件、强制性要件。目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的管理领域,用明确列举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某些具体法条条款,没有明示是强制措施,实际上行为符合强制措施的要件;法条规定的有些行为,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或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在不同执法环境下予以甄别;法条规定的有些行为,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不一。现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列举的,也有涵盖在具体执法中,也有法条并未明示的,如盘查、约束、传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种类 规定 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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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设定权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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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晓玲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5期45-54,共10页
行政责任设定权是指依法设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而在行政法上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它包含了行政责任创制权和行政责任规定权两项基本权能。因国家法律对行政责任设定权限划分不明、行政责任缺乏统一立法规制等因素的影... 行政责任设定权是指依法设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而在行政法上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它包含了行政责任创制权和行政责任规定权两项基本权能。因国家法律对行政责任设定权限划分不明、行政责任缺乏统一立法规制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责任及其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构建迄今仍然是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实践中较为滞后和薄弱的方面。行政责任的设定不但存在条款稀缺、形式单一、配置失衡、规范冲突、规定散乱等规则失范问题,而且还存在较为突出的设定主体混乱、设定越权滥权等权力运行失范问题。为了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应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设定权作出明确的立法界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责任 设定 创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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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的法律体系重构--以设定权的属性界定及归属厘正为核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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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菁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85-92,共8页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工具,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是其一切功能发挥的逻辑前提,并最终取决于行政审批与立法规制两种路径间的选择。事实上,无论是从设立权的创制性权力属性视角,或是政府性基金与税收同质性的财政收入视角,政府性基金设...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工具,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是其一切功能发挥的逻辑前提,并最终取决于行政审批与立法规制两种路径间的选择。事实上,无论是从设立权的创制性权力属性视角,或是政府性基金与税收同质性的财政收入视角,政府性基金设立权都应当是一种立法权。以此立场检视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的四个层次,呈现出总括性授权存在矛盾、具体授权虚设与缺位、行政审批权与设定权属性背离、具体征管规范层级较低且较多的窘境。依循设定权权属配置的思路重构我国政府性基金设定法律体系,横向上应形成“人大立法+授权立法”的设立权分配模式,以及“职权立法+部门规章”的规定权分配模式;纵向上,公共物品层次性可对地方政府性基金设定权予以证成,但还需在设立权行使机关、设立程序、设立范围上予以约束,并最终立足于我国立法体制及财政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性基金 设定 横向分 纵向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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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几点理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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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顶立 《人民之声》 1998年第6期13-14,共2页
地方性法规所作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同立法者能否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关系很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条文是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 地方性法规所作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同立法者能否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关系很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条文是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 条文 违法行为 规定 违法 法律行为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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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处罚规定权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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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国良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1期168-170,共3页
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立法中规定行政处罚权本质上是一种"不安全"的权力,任意扩张或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地方立法中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我国应当科学、合理配置和划分地方立... 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立法中规定行政处罚权本质上是一种"不安全"的权力,任意扩张或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地方立法中滥用行政处罚规定权,我国应当科学、合理配置和划分地方立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及边界,加强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地方立法中行政处罚规定权由"不安全"的权力变为"安全"的权力、规范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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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法治限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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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泽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7-107,共11页
行政处罚作为政府规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然而,当前强调依法从严的政策导向,容易造成地方立法权限的过度扩张,某些地方性法规经由取消或者提高行政处罚下限等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具体细化... 行政处罚作为政府规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然而,当前强调依法从严的政策导向,容易造成地方立法权限的过度扩张,某些地方性法规经由取消或者提高行政处罚下限等方式,将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其具体细化的法定授权予以虚置化处理,很大程度上悖离了法律位阶原则和国家法制统一的整体要求。据此,在我国现行规范框架内有必要论证重述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执行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并且结合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细致地考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规定权的行使边界。坚持依法立法原则这一相对保守的规范法学思路,亦不失为一种系统且审慎的法治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 执行性立法 法律位阶 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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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授权立法时代”之立法变迁——以《立法法》的修改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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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晓丹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111-115,共5页
《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修改,既有其特定的经济改革背景,又有立法机关对于多年授权立法实践的"自我反省"。在这次修改中,授权立法的法律文本有了较大的变化,旧《立法法》构建的授权立法的框架也有所突破。授权立法经过多年... 《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修改,既有其特定的经济改革背景,又有立法机关对于多年授权立法实践的"自我反省"。在这次修改中,授权立法的法律文本有了较大的变化,旧《立法法》构建的授权立法的框架也有所突破。授权立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背离法治的教训。新《立法法》对于授权立法的重新设计,对授权不明确、无期限以及"变通规定权"等问题的修订,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 不明确授 无期限授 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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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变通规定制定权的法源冲突及解决路径——以《民法典》相关规定阙如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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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钒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4,共13页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族自治地方 民法变通规定制定 力性质 规则冲突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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