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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之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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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芳娥 《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1期82-90,共9页
自行委托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现行立法并未对其行为明确指明定性“,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释义更是预留了探讨的空间。理论界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之性质存在事实主张说与法定证据说的对立观点,而后者更是存在鉴定意见、证人... 自行委托鉴定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现行立法并未对其行为明确指明定性“,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释义更是预留了探讨的空间。理论界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之性质存在事实主张说与法定证据说的对立观点,而后者更是存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书证的多元分歧。实务运行在自行委托鉴定问题处理上存在裁判观点简单化、回避性质定位、曲解规定文义、滥用举证责任等裁判误区。在对理论分歧与裁判误区反思与检视的基础上,主张自行委托鉴定具有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的双重属性,且证据证明层面的意义更加显著。进而主张自行委托出具的意见原则上不宜视为法定鉴定意见,但经当事人合意可例外转换。在缺乏当事人合意时,可准用与其类似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认证。同时,为有效避免裁判误区,对举证责任分配、申请鉴定条件、书面意见采纳等关涉自行委托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完善,以期在体系解释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与适用2019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行委托鉴定 理论分歧 裁判误区 反思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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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逾期举证法律规制之反思——基于400份判决书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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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啟芳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44-55,共12页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现行立法根据逾期举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相应证据客观上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予以是否采纳和适用训诫、罚款的制裁。判决书分析表明,前述规制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对逾期举证的规制...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现行立法根据逾期举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相应证据客观上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予以是否采纳和适用训诫、罚款的制裁。判决书分析表明,前述规制路径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对逾期举证的规制措施与规制理由整体上不匹配,存在“采纳”的错误适用、“罚款”制裁的搁置和“与基本事实有关”认定的过当等误区,背离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迟延之立法目的,使得对逾期举证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应当以失权规制,同时摒弃“与基本事实有关”要件、增设诉讼迟延要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逾期举证 证据失权 规制措施 裁判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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