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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送达后,被减刑对象不宜立即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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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波 周友良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X期60-60,共1页
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被减刑对象一接到减刑裁定书就当即被释放的情况.其结果一是导致执行机关来不及宣布裁定结果,执法的透明度受到影响,引起人们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怀疑;二是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尤其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难以... 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被减刑对象一接到减刑裁定书就当即被释放的情况.其结果一是导致执行机关来不及宣布裁定结果,执法的透明度受到影响,引起人们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怀疑;二是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尤其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难以到位,甚至遇到执法尴尬.因为对于早已离监回家的被减刑对象而言,接受监督似乎成为往事.再者,如果存在减刑不当的法定因素,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定,然而对于执行机关而言,时常会造成收监难、执行难的不良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刑对象 减刑裁定 文件送达 监狱管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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