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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减刑裁定送达后,被减刑对象不宜立即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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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波
周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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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驻坪塘监狱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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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4X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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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被减刑对象一接到减刑裁定书就当即被释放的情况.其结果一是导致执行机关来不及宣布裁定结果,执法的透明度受到影响,引起人们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怀疑;二是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尤其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难以到位,甚至遇到执法尴尬.因为对于早已离监回家的被减刑对象而言,接受监督似乎成为往事.再者,如果存在减刑不当的法定因素,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定,然而对于执行机关而言,时常会造成收监难、执行难的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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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减刑对象
减刑裁定
文件送达
监狱管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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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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