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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被引量:92
1
作者 侯健 《北大法律评论》 2000年第2期62-127,共66页
1.引言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民主政治 法律评论 政府 公民 基本权利 新闻自由 表达自由 联邦最高法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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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 被引量:62
2
作者 杜承铭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56-63,共8页
作为宪法自由权的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 ,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 :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艺术表现自... 作为宪法自由权的表达自由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 ,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 :言论、新闻出版自由、艺术表现自由和集会自由。表达自由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 ,但不是政治自由权利的核心 ;是属于外在的精神自由 ,具有广义的精神自由属性 ;表达自由不属于思想自由 ,而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宪法自由 表达自由 概念 公民权利 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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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检讨 被引量:64
3
作者 李雨峰 《北大法律评论》 2007年第2期433-452,共20页
直到19世纪末,“思想”与“表达”才作为对立的范畴加以使用。作为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反映了私法上的机会平等要求,它给所有的人提供了独立创作的机会。同时,它还缓解了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是所有的... 直到19世纪末,“思想”与“表达”才作为对立的范畴加以使用。作为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反映了私法上的机会平等要求,它给所有的人提供了独立创作的机会。同时,它还缓解了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不是所有的表达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进入私权领域。“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隐喻性的,它并不是一个预先将某个作品王于公共领域或者作者专有权之内的原理,而是一种事后描述。在实践中,不应把思想/表达二分法视为一个教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分法 平等 表达自由 表达的私有 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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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被引量:44
4
作者 张志铭 《环球法律评论》 2000年第4期38-69,共32页
关键词 欧洲人权法院 表达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 民主社会 人权委员会 判例法 正当性 干涉行为 法的权威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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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 被引量:48
5
作者 孙笑侠 郭春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110-118,共9页
在美国法上,法律家长主义是指法律为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限制其自治。在理论上,对法律家长主义争论主要是从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价值论两个维度进行的,对家长主义式的规定有无效率、法律是否应保持价值中立和自治这一价值在法律中的地位... 在美国法上,法律家长主义是指法律为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限制其自治。在理论上,对法律家长主义争论主要是从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价值论两个维度进行的,对家长主义式的规定有无效率、法律是否应保持价值中立和自治这一价值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在实践中,法律家长主义在美国合同法、行政法和宪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表达自由、平等权等进行限制,对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中的某些行为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家长主义 理论 实践 美国 法律经济学 理论与实践 美国法 主义 家长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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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 被引量:44
6
作者 周永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7,161,共7页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如此不顾国际惯例与前车之鉴的立法之所以出台,与家长主义立法观念有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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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3
7
作者 蔡唱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3-121,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 利益平衡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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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及其限制——兼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 被引量:43
8
作者 罗楚湘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5-23,共9页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其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多元化...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其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另一方面,互联网带来的表达方式的新特点,超越了传统的信息传播范围,迫使政府改变对传播方式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我们必须看到,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人们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对政府而言,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政府应当在充分保障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寻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三者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互联网内容监管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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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播”与表达权——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 被引量:42
9
作者 王君超 郑恩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0-85,共6页
一、表达权:凸现虚拟空间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语言、行为等形式,借助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明示或默示地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表达权历来被视为一种神圣的基本权利。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 一、表达权:凸现虚拟空间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语言、行为等形式,借助传播媒介直接或间接、明示或默示地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表达权历来被视为一种神圣的基本权利。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保护你说话的权利”,即可视为对表达权的维护与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传播媒介 表达 基本权利 虚拟空间 法律规定 伏尔泰 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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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 被引量:36
10
作者 吴汉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3-15,共13页
表达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以私权及其限制制度得以实现的。表达自由原则后延伸至商业言论领域,由此形成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类型之分,并产生保护与规制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主要有新闻报道... 表达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以私权及其限制制度得以实现的。表达自由原则后延伸至商业言论领域,由此形成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类型之分,并产生保护与规制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主要有新闻报道、戏仿创作、安全软件警示、商标戏仿、广告宣传等情形,其受保护的条件及程度各有不同。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言论在内的表达自由案件,应注重宪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系统规范适用,同时考虑建构"公共利益"检验标准、"法益位阶"选择规则、"利益平衡原则"作业方案等裁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商业言论 保护与规制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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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 被引量:28
11
作者 朱健 王人博 《政法论丛》 2006年第6期30-33,共4页
“媒体审判”背后实际上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我国现实语境中,这两种价值都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平衡,从而建构司法和传媒间的和谐关系。
关键词 媒体审判 表达自由 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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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 被引量:29
12
作者 侯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48-659,共12页
即使诉讼案件已经终结,一部分访民仍执着地进京上访。这不仅意味着他们要出"气"、讨个说法,也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现实世界中的"天"——中央。这个中央还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中共中央。即使希望... 即使诉讼案件已经终结,一部分访民仍执着地进京上访。这不仅意味着他们要出"气"、讨个说法,也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现实世界中的"天"——中央。这个中央还不仅仅是或主要不是最高法院,而是中共中央。即使希望一时难以实现,至少也要来北京争取到表达的机会,让中央能够倾听他们的冤屈。表达本身也就成为支撑他们继续上访的动力。但中央即使有心处理,也没有足够能力快速处理所有上访案件,久而久之,便形成了长期上访甚至滞留不归的访民群体。当他们越来越失望和绝望时,相互倾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反而增强了访民之间的情感认同和群体认同。这种认同感的增强,不仅意味着他们很难再回归到原有的社区当中;同时也意味着地方的接访工作,在中央维稳要求和访民抗争的双重压力下,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冤屈 表达自由 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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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在我国的确认与实现刍议──写在中国记者节确立之日 被引量:20
13
作者 刘焯 《河北法学》 2001年第1期18-20,共3页
知情权是一项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我国从宪法和法律上明确承认和肯定知情权是健全民主政治、清除腐败和保护与扩大公民权利的需要。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需以政府和新闻界的足够尊重、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知的文化... 知情权是一项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我国从宪法和法律上明确承认和肯定知情权是健全民主政治、清除腐败和保护与扩大公民权利的需要。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需以政府和新闻界的足够尊重、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知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追求作为必要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知情权 表达自由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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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 被引量:24
14
作者 尹建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 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还应充分考察、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化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定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有害信息 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 表达自由 网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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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物理论视角下网络谣言的规制 被引量:23
15
作者 郭春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8-174,共17页
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 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公共人物 网络谣言 网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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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 被引量:10
16
作者 李怀德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17-19,共3页
一、为什么要有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表达自由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的自由权利,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它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为什么要有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表达自由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的自由权利,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它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大多规定在本国的根本法——宪法或基本法中。毫无疑问,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是不可能存在这种自由权利的,它只能生长在民主制度的沃土之中,且为民主制度所必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不同意见 自由权利 民主制度 民主国家 表达方式 公民个人 法律 封建专制制度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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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与审判独立 被引量:9
17
作者 乾宏 程关松 陶志刚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50-62,共13页
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 ,取司法独立审判权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 ,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 ,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因其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取... 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 ,取司法独立审判权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 ,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 ,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权因其在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二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反映出自由与法治存在的深层次紧张关系。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保证其有着合理的张力 ,有利于二者价值的实现 ,遂提供一套制度性保障机制是必要的。本文拟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正当性与合法性设计 ,设定其基本制度、处理原则和组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审判权 司法独立 宪法价值 法治 审判独立 正当性 制度性保障 组织形式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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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媒体近用权与政府规制 被引量:17
18
作者 闫海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46-56,共11页
关键词 表达自由 政府规制 媒体 市场理论 法律规定 基本人权 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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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 被引量:12
19
作者 甄树清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40-49,共10页
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 ,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怎样合理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是各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概述了国际社会对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关系之态度 ,着重阐述了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 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 ,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怎样合理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是各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概述了国际社会对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关系之态度 ,着重阐述了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的界线问题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达自由 公正审判 秘密审判 法庭审理 法律责任 审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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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 被引量:20
20
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0-17,共8页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许可终止 商誉分配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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