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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之基本构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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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刚宏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90-196,共7页
基于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具备了设立补正判决的理论条件。补正判决不是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作为辅助判决,与... 基于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具备了设立补正判决的理论条件。补正判决不是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作为辅助判决,与原告诉讼请求不相对应,是人民法院依据利益衡量原则对程序轻微违法作出的判决形式。补正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判决形式,其适用可以在满足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撤销的必要、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被确认违法、行政主体履行程序仍有必要三个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增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出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保护或者行政效率考虑,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正判决 利益衡量 辅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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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程序轻微违法”——基于与“程序瑕疵”的区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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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敏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76-83,共8页
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采取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法,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定性为"... 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采取了"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轻微违法"二分法,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判决类型。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将本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定性为"程序瑕疵",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正确适用"程序轻微违法"条款,应将"程序瑕疵"限于"技术性瑕疵"的"狭义程序瑕疵"范畴之内,并立足于条文对"程序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出准确的解读。为避免确认违法判决流于形式,还应引入补正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限期补正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轻微违法 程序瑕疵 确认违法 补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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