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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案”与商标权行政诉讼再审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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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震豪 《荆楚法学》 2023年第3期148-160,共13页
商标权行政诉讼再审的审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在个案场景中,通过“法条论据”与“隐蔽论据”的场景因素来论证合法性。以“大姨妈”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了未被行政评审的《商标法》第10条的“不... 商标权行政诉讼再审的审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在个案场景中,通过“法条论据”与“隐蔽论据”的场景因素来论证合法性。以“大姨妈”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了未被行政评审的《商标法》第10条的“不良影响”新理由。从法教义学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审查范围的合法性似乎值得商榷,虽然《行政诉讼法》第87条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0条互为补强,形成司法论证的推力;但是《商标确权司法解释》第2条将“全面审查”限定为例外,体现“行政未审,司法不审”原则,同时案例场景中“商评委未主动评审”也难以纳入第2条“相关认定”“明显不当”的制定法内涵,由此导致司法论证的阻力。然而,如果超越法教义学继续深挖再审制度的功能主义,考虑到行政再审场景的“监督控权”因素与知识产权场景的“司法主导”因素,采信另案评审对“大姨妈”商标所涉《商标法》第10条的“不良影响”理由进行审查,则最高人民法院扩大行政再审审查范围具有法律上的妥当性。引申到普遍意义,这种场景因素说有助于判断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多元再审审查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再审 审查范围 场景性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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