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被引量:1
1
作者 杨登峰 王晓强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2-128,共7页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 重要性理论 功能结构主义 法定范围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