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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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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登峰
王晓强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2-128,共7页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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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机构
设置
法定
重要性理论
功能结构主义
法定
范围
原文传递
题名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被引量:
1
1
作者
杨登峰
王晓强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2-128,共7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专项经费资助。
文摘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关键词
行政机构
设置
法定
重要性理论
功能结构主义
法定
范围
Keywords
legaliz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ory of materiality
functional suitability
legal scope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的范围
杨登峰
王晓强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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