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资格探讨——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为契机 被引量:9
1
作者 朱汉卿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50-57,共8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让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的确立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实际上,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理论基础深厚:其一,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其二,公益信托理论;其三,诉讼担当理论等,而且...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让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的确立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实际上,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理论基础深厚:其一,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其二,公益信托理论;其三,诉讼担当理论等,而且,在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早已形成成熟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往往充当三种角色:其一,法定公共利益代表人;其二,法律监督者;其三,诉讼当事人。因此,在将来新的行政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仅有助于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有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和行政诉讼法功能目的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
下载PDF
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探讨
2
作者 李丽娜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第8期125-126,共2页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诸如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侵权案件,显示出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仅具备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诸如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侵权案件,显示出了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仅具备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同时自身也较公民和其他组织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适格的原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 检察机关
下载PDF
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探索
3
作者 韩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107-110,共4页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社会组织
下载PDF
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行政审查的困境检视与完善思路
4
作者 谢莉宁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7-63,共7页
社会组织针对涉行政行为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履被驳回,对此情形,一方面是环境权益的维护需要,一方面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二维困境下问题的关键点主要落脚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公益诉讼资格。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 社会组织针对涉行政行为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履被驳回,对此情形,一方面是环境权益的维护需要,一方面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二维困境下问题的关键点主要落脚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公益诉讼资格。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取进路之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和与检察机关配合都仅能做出有限的回应,因此需要探索考虑扩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提起该类诉讼原告资格并明确其处于第一诉讼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审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 诉讼顺位
下载PDF
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探寻公共利益主体和个体利益主体的新的划分法 被引量:1
5
作者 朱汉卿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62-67,共6页
对于利益主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利益归属于谁,就由谁代表、谁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却由利益归属主体以外的他人代表、他人行使。这就是实践中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一致"与"分离"的现象... 对于利益主体来讲,一般情况下,利益归属于谁,就由谁代表、谁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利益却由利益归属主体以外的他人代表、他人行使。这就是实践中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一致"与"分离"的现象。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和利益行使主体三者的"分离"现象更是公共利益主体的常态。与此相适应,不管是个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利益主体都可以划分为利益归属主体、利益代表主体、利益行使主体。这种分类法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可以运用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检验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特定公民的原告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归属主体 利益代表主体 利益行使主体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