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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节庆禁忌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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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东玉 《大连教育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52-54,共3页
中华传统节庆中的禁忌 ,可分为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和性别禁忌等类型。从功能角度来说 ,节庆禁忌除了有避免招致不幸的功能外 ,更多的则是提示人们注意气候之变化 ,留心身体的保养和健康 ,以及维护节庆气氛。
关键词 中国 传统节庆禁忌 行为禁忌 性别禁忌 语言禁忌 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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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俗及其禁忌文化的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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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34-35,共2页
日本文化传承严格意义上都是属于中华文化圈范围内,在日本保留着唐宋以来的一些文化、习俗,日本民俗及其禁忌文化存在的礼数禁忌与行为禁忌,能够让我们认识到日本历史传承中的不同文化习俗和发展情况。概述民俗与禁忌概念,重点从礼数禁... 日本文化传承严格意义上都是属于中华文化圈范围内,在日本保留着唐宋以来的一些文化、习俗,日本民俗及其禁忌文化存在的礼数禁忌与行为禁忌,能够让我们认识到日本历史传承中的不同文化习俗和发展情况。概述民俗与禁忌概念,重点从礼数禁忌、行为禁忌、语言禁忌入手,分析日本民俗与禁忌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民俗 禁忌文化 礼数禁忌 行为禁忌 语言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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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识价值——基于信仰风俗禁忌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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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萍 《百色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93-99,共7页
禁忌是关于神圣或不洁事物约定俗成的一种禁制,对人们的生活、生产、行为规范、思想观念都起着某种制约的作用。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禁忌习俗主要有行为禁忌、时间禁忌、饮食禁忌和语言禁忌等四个方面,它们通过口头传授及行为示范的... 禁忌是关于神圣或不洁事物约定俗成的一种禁制,对人们的生活、生产、行为规范、思想观念都起着某种制约的作用。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禁忌习俗主要有行为禁忌、时间禁忌、饮食禁忌和语言禁忌等四个方面,它们通过口头传授及行为示范的方式得以传承。这些禁忌习俗表现上看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有一些禁忌即经验禁忌与科学道理相符,如对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的探索尝试,对先辈功业文化的尊敬和爱惜,对良性规范的遵行,以及对文明和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等具有一定的科学认识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为禁忌 时间禁忌 饮食禁忌 语言禁忌 科学认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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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春节禁忌习俗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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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江茜 《韶关学院学报》 2014年第7期66-69,共4页
蚌埠市春节禁忌习俗主要有饮食禁忌、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和性别禁忌等四个方面,它通过口头传授及行为示范的方式得以传承,传承的原因主要是恐惧、愚昧和迷信心理的驱使、从众心理的支配和影响、依赖心理的需要和实际益处的体现。在传承... 蚌埠市春节禁忌习俗主要有饮食禁忌、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和性别禁忌等四个方面,它通过口头传授及行为示范的方式得以传承,传承的原因主要是恐惧、愚昧和迷信心理的驱使、从众心理的支配和影响、依赖心理的需要和实际益处的体现。在传承过程中,这些禁忌习俗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强制性和约束性正在逐渐减弱,自愿性和选择性则在增强,其带有的迷信色彩也在逐渐减少,这与蚌埠的地理因素、城市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紧密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蚌埠市 春节 禁忌习俗 行为禁忌 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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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越级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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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秘书工作》 2020年第1期52-55,共4页
机关规矩是机关干部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现实中,很多错误是因为违反了规矩造成的,一些滑向违纪违法深渊的干部,也大多是从违反破坏一个个“小规矩”开始,一步步踏上了“不归路”。2020年,... 机关规矩是机关干部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现实中,很多错误是因为违反了规矩造成的,一些滑向违纪违法深渊的干部,也大多是从违反破坏一个个“小规矩”开始,一步步踏上了“不归路”。2020年,《秘书工作》推出新栏目——“规矩谈”,以期通过“故事+点评”的方式为读者梳理、盘点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行为禁忌。欢迎读者朋友积极参与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作惯例 违纪违法 不归路 机关干部 行为禁忌 优良传统 规矩
原文传递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共犯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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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建武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58-176,共19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幼女进行实质充分的司法保护。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强奸罪的保护法益观点上,性权利说和身心健康说均没有具体区别幼女与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实质差异;另一方面则是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幼女进行实质充分的司法保护。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强奸罪的保护法益观点上,性权利说和身心健康说均没有具体区别幼女与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实质差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通常坚持强奸罪的罪刑规范是为作为犯设置的,而不能由不作为行为触犯。鉴于此,应当提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层法益是“器质性+社会性”的身心成长权,并非仅仅是器质性的、需要通过插入尤其是强制插入意图或行为方能够体现的幼女身心健康权。并且,新法益说的阻挡层法益是具有刑法规范支持保障下一切人都不得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制性社会行为禁忌,并非性权利逻辑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都具有的“性的不可侵犯权”。进一步来说,新法益观具有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的共犯责任类型产生实质性扩展的应用效果,即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共犯责任由作为型帮助犯责任扩展至不作为型帮助犯责任,以有利于依法、全面、实质地保障幼女安全、健康成长。具体而言,不作为帮助类型的共犯责任成立除了要求具备刑事保证人地位之外,还不能具有不被正犯知悉的直接帮助故意,并且不作为帮助必须与正犯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双重因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幼女的特殊性 未成年女性身心成长权 个人社会行为禁忌 不作为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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