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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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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夏英 王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5期32-41,共10页
《民法典》仅对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加以明确,并未对售后回租等其他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统摄,同时也未能清晰厘定融资租赁物范畴,缺乏适格融资租赁物的择取标准。其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担保交易的创新举动虽积极回应了行业实践的... 《民法典》仅对直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加以明确,并未对售后回租等其他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进行有效统摄,同时也未能清晰厘定融资租赁物范畴,缺乏适格融资租赁物的择取标准。其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担保交易的创新举动虽积极回应了行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但融资租赁公示登记和担保权实现的具体规则尚待释明。基于此,通过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择要评析,对存有商榷空间的部分内容展开详细讨论,然后从融资租赁资金融通的工具目的与租赁形式本质的双重视角对融资租赁交易性质进行再剖析,肯认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制度关联,进而以此为前提,探讨后《民法典》时代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治理的可能路径与具体展开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担保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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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范畴厘定及其规制进路的体系化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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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剑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24-138,共15页
融资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实现的核心纽带,其范畴之明确界定和规制规则建构系行业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保障。然而,既有规范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一制度缺漏叠加适格融资租赁物匮乏之因素,成为对融资租赁物扩... 融资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实现的核心纽带,其范畴之明确界定和规制规则建构系行业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保障。然而,既有规范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一制度缺漏叠加适格融资租赁物匮乏之因素,成为对融资租赁物扩大解释之原生动力,并渐与行业本质背离。因此,应基于金融监管考量并依其制度本源,涤除无形财产及国有公物融资租赁、将来物售后回租之可能性,合理扩大融资租赁物范畴,对融资租赁物规则进行体系定位,并采用概括加列举之方式对融资租赁物进行清晰厘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范畴界定 扩大解释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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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承租人破产情境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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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恒 《甘肃金融》 2023年第11期76-80,共5页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 融资租赁交易客观上造成租赁物所有人与占有人的分立,融资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时,就同一动产即会出现所有权与抵押权两种权利并存的状态。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得对融资租赁物行使破产取回权,抵押权人则可基于抵押权行使别除权,该两种权利不可能同时得到实现,必须面临权利顺位的取舍。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中一种权利登记而另外一种权利未登记的情况下,两种权利自然不存在冲突,而在两种权利均已登记或均未登记的场合,则需通过解释论弥合两权对抗的局面。均已登记情形下,在后抵押权客观上对前者权利之公示外观有审查的可能性,未尽必要注意的,则推定其非属“善意第三人”;均未登记场合,不宜认定所有权当然优于抵押权,应回归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本旨,推定准用《民法典》第414条第三款比例清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租人破产 融资租赁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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