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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证据的刑事诉讼应用机理研究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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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春乐 陈博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7-49,共13页
随着犯罪结构的变迁,大数据证据应用于刑事司法的证明效用愈发显著,成为证据规则转型的契机。大数据证据的认识论强调以数据相关性为核心,以镜像论为证明基点,通过司法真实的事实认知实现大数据侦查路径下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证明。但由... 随着犯罪结构的变迁,大数据证据应用于刑事司法的证明效用愈发显著,成为证据规则转型的契机。大数据证据的认识论强调以数据相关性为核心,以镜像论为证明基点,通过司法真实的事实认知实现大数据侦查路径下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证明。但由于大数据证据相关规范仍处于空白,理论与实务对大数据证据的种属定位众说纷纭。基于大数据证据的独特性和证明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大数据证据与法定证据种类的对比剖析,明确了大数据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在诉讼应用的语境下,大数据证据以融合性证据方法发挥证明作用,针对大数据证据可能造成控辩“权力—权利”失衡的风险,应当构建对等性权利保障,实现大数据证据的贯通式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 证据形式 融合证据方法 整体证明 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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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方法视阈下大数据证据诉讼应用及正当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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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春乐 陈博文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24-33,共10页
证据方法的作用在于通过从客观上揭示证据内含的信息内容,联接证据与刑事证明。大数据证据表现出独特的建构性与质素多样性特征,使得现有证据的证据方法无所适从,需要依托融合性证据方法为其诉讼应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而在刑事诉讼中... 证据方法的作用在于通过从客观上揭示证据内含的信息内容,联接证据与刑事证明。大数据证据表现出独特的建构性与质素多样性特征,使得现有证据的证据方法无所适从,需要依托融合性证据方法为其诉讼应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而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融合性证据方法,可能对现有诉讼构造构成挑战。对此,可以从证据方法的工具与程序二维属性出发,建构正当程序保障:在工具属性维度,发挥法官庭外调查的能动、兜底性作用;在程序属性维度,构造“对等”性权利保障,弱化微观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方法 大数据证据 融合证据方法 正当程序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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