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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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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国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254-257,302,共5页
工作物责任与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依现行法,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后者为一般过错责任。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认加害人,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只能对受害人实行社会救济。
关键词 落下 致人损害 加害人不明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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