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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苏轼朝廷任职期间的立法实践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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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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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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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法学》
2022年第2期31-4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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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苏轼一生先后在朝廷任职约12年,这期间,他最引人注目的业绩都与立法工作有关。为皇帝草拟诏书,参加役法修订,以奏议方式提出各种立法、修法建议,是他参与立法的主要方式。苏轼所提出的力戒一事一诏,主张雇役法与差役法并行,免征五谷力胜税,废除男子居丧婚娶律条等立法、修法建议,涉及了法律与儒家伦理,法律与社会民心,律与令的关系或某个具体制度的建设,条文的废止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颇具专业水准的建议,体现了苏轼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娴熟掌握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也是他深度参与立法实践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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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苏轼
朝廷任职
立法建议
修法建议
草拟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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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 shi
serving in the imperial court
legislative proposals
legislation amendment proposals
drafting imperial edi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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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9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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