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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妥当构建:以对指导案例67号的审思为核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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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秋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56-69,共14页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7号。指导案例67号不仅具有实现相关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更在确立、推广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方面凸显其指导/示范价值。公司法学界虽已就其编写技术、裁判理由部分提出诸多检讨,却对指导案例67号...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7号。指导案例67号不仅具有实现相关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更在确立、推广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方面凸显其指导/示范价值。公司法学界虽已就其编写技术、裁判理由部分提出诸多检讨,却对指导案例67号所存在的政策目的与法律手段之间的错配关系疏于关注。就指导案例67号而言,其所需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抑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后,因股权自动逆向复归而导致的代理成本。为填补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满足组织法交易的特殊需求与运行逻辑,指导案例67号错误选择了限缩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事由--排除《合同法》第167条之合同解除规定的适用--这一司法适用路径,并因此在裁判说理上出现论证不明、评价矛盾、文不对题等问题。而事实上,解决此项组织法问题的恰当路径,应是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或者《公司法》第71条第2款,或是重新解释《合同法》第97条所指的“合同性质”,以重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具体案型的处理问题之外,指导案例67号更提醒学界未来应在商法/组织法思维的确立之外,更加注重司法实践实现该种思维的手段选择的研究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案例67号 合同法》第167条 编写技术 裁判理由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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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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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晓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3期137-143,共7页
在法律解释论视野和司法实践层面,《合同法》167条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都不应仅限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合同法》167条的解除权适用的要件包括价款的分期性以及标的物先行交付,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可以将股东名册的变更或工商机关股东的变... 在法律解释论视野和司法实践层面,《合同法》167条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都不应仅限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合同法》167条的解除权适用的要件包括价款的分期性以及标的物先行交付,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可以将股东名册的变更或工商机关股东的变更登记视为股权交付的时点,进而可以得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167条规定的解除权的结论。基于商法强化私法自治的理念,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法》167条中的支付全部价款和解除合同的适用并无顺位。实然状态的司法实践中,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167条规定的解除权在个案中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交易稳定性这一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 私法自治 股权交付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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