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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对瑕疵减资的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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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悦凡 《楚天法治》 2024年第4期101-103,共3页
目前,破产人的瑕疵减资如何追收存在争议。瑕疵减资效力采取相对无效说,减资股东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代位权采取优先受偿规则,因此,股东以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的方式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违反禁止个别... 目前,破产人的瑕疵减资如何追收存在争议。瑕疵减资效力采取相对无效说,减资股东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代位权采取优先受偿规则,因此,股东以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的方式承担补充责任,并不违反禁止个别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无权“代表”债务人或债权人诉请股东返还出资,而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损债权人债权金额及瑕疵减资范围内追收并提存,最终减去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金额后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减资效力 股东补充责任 管理人代表诉讼 补充顺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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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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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26-37,共12页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定—追加的定位三方面进行分析。应合理做到请求权及责任履行顺序性的程序转化。可保留审判导向型程序,以普通共同诉讼应对共同起诉问题。对审判导向型程序的不能清偿予以明确,借助“终本裁定”明确“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明。由于执行裁定难以就“抽逃出资”问题予以准确判断,可废止执行导向型,回归程序单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诉讼标的 先诉抗辩权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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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补充责任的特征解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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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鸣 《政法学刊》 2020年第4期43-50,共8页
股东补充责任是在我国本土生长起来的公司法律制度,因此对其法律特征的研究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基础理论有重要探索意义。股东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应分为一般特征和独有特征两个层次。一般特征体现了股东补充责任与其他类型补充... 股东补充责任是在我国本土生长起来的公司法律制度,因此对其法律特征的研究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基础理论有重要探索意义。股东补充责任的法律特征应分为一般特征和独有特征两个层次。一般特征体现了股东补充责任与其他类型补充责任所具有的共通性,即补充性、牵连性和不确定性。独有特征包括责任形成的无因性,责任范围的有限性和责任实现的终局性,其中无因性彰显了股东补充责任保障商事交易的信用功能,反映出其商事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股东补充责任的独有特征表明补充责任并非所有法律部门通用的规则,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呈现不同的特质,因此对补充责任的民商界分应当是未来的研究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法律特征 无因性 有限性 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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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
4
作者 陈鸣 《东南司法评论》 2019年第1期16-27,共12页
股东补充责任基于其补充性、无因性等特征,与连带责任乃至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存在差别。运用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审视股东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现实困境,可以得出股东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属于单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结论。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公司法 共同诉讼
原文传递
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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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其鉴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2-153,共12页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一般担保中的"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是目前我国关于"不能清偿"认定的主流学说。此种学说体现了理论界对传统民法理论的过度路径依赖,忽略了公司法的自身特...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一般担保中的"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是目前我国关于"不能清偿"认定的主流学说。此种学说体现了理论界对传统民法理论的过度路径依赖,忽略了公司法的自身特性。通过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实质是股东出资责任的一种变通履行方式,在认缴制下应承担好保障公司债权实现的功能,"不能清偿"不宜以强制执行程序为前置程序,而应采取个案标准、司法判定标准,在判定内容上采取以现金流标准为主体,同时兼顾特定物之债、其他可供参考要素等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不能清偿 公司资本制度 认缴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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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廓清及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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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璐明 《财会月刊(下)》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95-98,共4页
"放管服"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股东畸长的出资期限使得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当以何种诉讼形态予以救济、公司"... "放管服"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股东畸长的出资期限使得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当以何种诉讼形态予以救济、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为何又当由谁举证证明等问题。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认缴制在降低公司准入门槛之时,法院应当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贯彻对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经济政策,确保债权人通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究补充赔偿责任,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法律推定的方式,缓解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不能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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