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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除斥期间——以《行政程序法》制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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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全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2-79,124,共19页
职权撤销是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消灭,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对于具有持续性法律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毫无时间限制的职权撤销,将对其构建的法律关系网的稳定性及所涉利害关系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职权撤销的期限在... 职权撤销是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消灭,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对于具有持续性法律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毫无时间限制的职权撤销,将对其构建的法律关系网的稳定性及所涉利害关系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职权撤销的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出于维护法律秩序安定性、规范行政权、避免私方利益遭受更大损失以及避免“过”与“罚”严重失衡等考虑,授益行政行为职权撤销宜设置除斥期间。通过比较研究,出于不同规范功能,除斥期间宜采用短期限与最长期限相结合的方式。短期限采用主观起算标准,以行政机关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最长期限采用客观起算标准,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期间起算点。因相对人欺诈而行政行为违法的,职权撤销除斥期间只宜设定短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益行政行为 职权撤销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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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程序法”与“诉愿法”上的职权撤销违法处分,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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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志方 《清华法律评论》 2008年第1期1-15,共15页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行政要受到他律的约束。此外,比较可贵而快速的,还有自我约束的机制,职权撤销违法处分就是其中之一。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并不是委弃职责,也不可以背离依法行政的...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所以行政要受到他律的约束。此外,比较可贵而快速的,还有自我约束的机制,职权撤销违法处分就是其中之一。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并不是委弃职责,也不可以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中国台湾的诉愿或内地的复议制度的妥善运用,可以成为行政权力自我约束的机制。中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的“非争讼性行政程序重开”与“诉愿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诉愿相对机关“自我反省”与“诉愿法”第80条规定的“职权撤销或变更行政处分”,均可以作为行政权力自我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撤销 自我约束 裁量余地 判断余地 非争讼性的行政程序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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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当联结的判断标准及其法治约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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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江 《行政与法》 2023年第7期68-81,共14页
行政不当联结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将不同性质的行政事项相互联结且违背法律规范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权力或强势地位的滥用,应受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的约束。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不当联结... 行政不当联结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将不同性质的行政事项相互联结且违背法律规范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权力或强势地位的滥用,应受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的约束。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不当联结的判断标准包括“不相关因素考量”“附加额外条件”“手段与目的脱节”。职权撤销和司法救济都是行政不当联结的法律约束手段,职权撤销需注意撤销主体适格、区分考量授益型与负担型行政不当联结以及遵循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审查中的判断基准区分行为之诉和关系之诉,以期实现行政判断标准与司法判断基准的转换,更好地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不当联结 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关联性 职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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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及制度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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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4-90,共17页
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的职权撤销应有其权力边界。将时间要素作为限制职权撤销的法定界限,是维护法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正义价值的现实考量,契合行政效能的合理选择,规整行政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的重要环节,实有必要厘清职权撤销的... 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的职权撤销应有其权力边界。将时间要素作为限制职权撤销的法定界限,是维护法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正义价值的现实考量,契合行政效能的合理选择,规整行政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的重要环节,实有必要厘清职权撤销的时间边界。“控权保民”的行政法治追求、法明确性原则的指引、除斥期间的制度特征,以及职权撤销之外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位,为职权撤销时限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支撑。无论授益与负担,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职权撤销均应纳入时限制度的适用范围,且不因违法情形而有所差别。与此同时,根据职权撤销时限之本质,宜将其设定为“处理期限”,在综合考量法的纯洁性与安定性需要的前提下,借鉴民法上撤销权时限和诉讼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等做法,以起算时点的确定方式为标准,将撤销时限划分为主观期限与客观期限,进而依循比例原则,梯度适用。若职权撤销时间限制的适用将导致极端的不正义或者因案情相当特殊而无必要时,亦有不予适用的可能,近来发生的“被结婚”、“被顶替上大学”等侵犯婚姻自由和教育公平的案件即为实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撤销 行政行为 法的安定性 正义 除斥期间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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