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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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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华萍 罗翔 《湖湘法学评论》 2022年第4期53-65,共13页
中性业务行为因其中立性而具有区别于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全面可罚性说质疑中性业务行为的独立地位。限制可罚性说中的主观说放弃了对中性业务行为本身客观危害性有无的... 中性业务行为因其中立性而具有区别于帮助犯的本质特征。律师中性业务行为可罚性与否之界分是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全面可罚性说质疑中性业务行为的独立地位。限制可罚性说中的主观说放弃了对中性业务行为本身客观危害性有无的考察,客观说放弃了对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的考察,二者皆不可取;折中说兼顾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考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能实现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的有效衔接。运用折中说判断律师中性业务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客观方面要判断是否超出社会相当性或职业相当性的范畴而符合客观危害性的标准,包括是否超出业务行为的最大射程,是否具备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是否明显违反相关业务规范;主观方面要判断是否具有确定的故意,包括对犯罪人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的认识因素,以及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从而实现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务行为 社会相当 职业相当 折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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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中立行为之“职业相当性”——兼议引入客观归责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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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天琦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309-334,共26页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律师业务中立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逻辑误区在于:其一,“被允许的风险”概念的误用;其二,“降低风险”难以作为出罪理由。律师业务中立行为的定性判断需要通过法规范与法秩序的价值辐射为“职业相当性”划定范围。...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律师业务中立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的逻辑误区在于:其一,“被允许的风险”概念的误用;其二,“降低风险”难以作为出罪理由。律师业务中立行为的定性判断需要通过法规范与法秩序的价值辐射为“职业相当性”划定范围。基于律师对于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价值和特殊意义,应当以“法律商谈”的构型为切入,将对话的层面提升到违法性阶层,使裁判者从社会整体运行的共识与目的之中找寻到真正的“价值判断”依据。不可罚的律师业务中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判断的具象标准在于有效区分客观外化的“建议行为”与“倡导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业务 中立行为 客观归责 职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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