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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监察长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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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振春 邰丽玉 《中国审计评论》 2023年第2期194-207,共14页
依据美国1978年《监察长法》,美国在联邦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设立了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它是美国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属于联邦行政分支的内部监督机构,承担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审计、监察、调查和项目评价等若干职能。监察长制度的设立有特定... 依据美国1978年《监察长法》,美国在联邦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设立了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它是美国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属于联邦行政分支的内部监督机构,承担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审计、监察、调查和项目评价等若干职能。监察长制度的设立有特定的原因和历史背景,基于分权与制衡的美国宪法基础而成立,具有监审功能合并、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等特点;联邦监察长办公室和国会审计署进行分工协作,共同构建了严密的网状监察体系。然而,行政分支时常挑战监察长办公室的权威性,因而维持监察长办公室独立性任重道远。监察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依赖于良好的政治体制与机制。监察制度的稳步运行有赖于问责制有效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监察办公室 监察 监审合并 全面性 独立性 制衡性 美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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