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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分解——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判决的启示
被引量:
2
1
作者
骆福林
赵美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3-26,99,共5页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过失污染土地罪、故意污染水体罪、过失污染水体罪和故意污染大气罪、过失污染大气罪等,并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和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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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
罪
名分
解
危险犯
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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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分解——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判决的启示
被引量:
2
1
作者
骆福林
赵美珍
机构
常州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处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3-26,99,共5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820167)
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SJB820006)
文摘
我国刑法第338条采用混合立法模式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甚相符,应采用国外普遍的单列式立法模式,根据犯罪对象和主观罪过的不同,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分解为故意污染土地罪、过失污染土地罪、故意污染水体罪、过失污染水体罪和故意污染大气罪、过失污染大气罪等,并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和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
罪
名分
解
危险犯
故意犯
Keywords
the Crime of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decomposition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willful offense
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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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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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分解——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判决的启示
骆福林
赵美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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