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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行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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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廷光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32-146,共15页
本文阐述了罪行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研究意义,考察了罪行与罪名、罪状、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罪行的法律表达方式,任何罪行都具有与众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 本文阐述了罪行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研究意义,考察了罪行与罪名、罪状、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罪行的法律表达方式,任何罪行都具有与众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够将罪行彼此区别开来;罪行轻重决定法定刑的配置,法定刑是衡量和区分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在此基础上,作者对现行刑法中的罪名、犯罪构成及其所表达的罪行进行了较为精确的统计,揭示出我国刑法中的"罪行阶梯",从而为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各种罪刑关系进行理论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行 犯罪构成 罪刑阶梯 刑法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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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犯罪的潜伏式趋严化刑罚反应体系的梳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进行的解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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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志刚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5期31-37,共7页
对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再次犯罪的刑罚评价与反应机制加以系统梳理和反思,可以发现一个潜伏式并且趋严化的针对再次犯罪的自我平衡的逻辑体系;基于再次犯罪的实施时间不同,而在宏观上有其完全不同的评价和刑罚动用机制,整体上呈现出一个逐... 对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再次犯罪的刑罚评价与反应机制加以系统梳理和反思,可以发现一个潜伏式并且趋严化的针对再次犯罪的自我平衡的逻辑体系;基于再次犯罪的实施时间不同,而在宏观上有其完全不同的评价和刑罚动用机制,整体上呈现出一个逐步趋向严厉的刑罚打击脉络。这一潜在的逻辑体系,隐伏在不同的刑罚制度之中,分为十个阶梯,但是彼此呼应,上下衔接且自成一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 再次犯罪 刑事政策 罪刑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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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再界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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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5-49,共15页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罪刑阶梯"的量刑标准,其中,原点报应是实现预防犯罪之目标所需的刑罚量,其不在于架设罪、责、刑之间的阶梯,而是根据数额或情节对预防刑进行适度考虑,以免出现惩罚报应带来的刑罚过剩现象。而罪刑阶梯的架设,需要重视罚金等财产刑对实现量刑公正的意义。以原点报应实现犯罪预防和以财产刑架设罪刑阶梯,应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之法定刑的内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量刑标准 原点报应 罪刑阶梯 计赃量刑 刑罚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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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部分“罪刑关系”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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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廷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5-14,共10页
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 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罪刑单位”结构存在问题较多,另有几种法定刑幅度跨越了重罪与轻重的分界限,不利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正确适用。为了提高个罪的立法技术,改善和优化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本文通过对不同罪刑关系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修订现行刑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并且较为详细地阐述修订的理由,以便引起同行学者的注意,期盼大家都来研究这些问题,为立法机关将来修订刑法提供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关系 罪刑阶梯 法定刑 量刑标尺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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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类型描述、概念关系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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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宋相呈 《政法学刊》 2022年第1期11-18,共8页
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只是“行为指向”标准下网络犯罪的两个归类。除了可以按照“行为指向”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还可按照“行为内容”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且其具体包括... 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只是“行为指向”标准下网络犯罪的两个归类。除了可以按照“行为指向”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还可按照“行为内容”这一标准而作出对网络犯罪的分类,且其具体包括网络系统或数据犯罪、网络财产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网络人身犯罪、网络公共安全犯罪和网络社会秩序犯罪乃至网络国家安全犯罪。狭义的网络犯罪属于狭义的新型犯罪,从而也属于广义的新型犯罪,而广义的网络犯罪当然属于广义的新型犯罪。狭义的数据犯罪属于狭义的网络犯罪,从而也属于广义的网络犯罪,而广义的数据犯罪最终当然属于广义的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立法应予完善之处包括:应在针对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中纳入非法控制和截取数据的行为类型,以设置“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破坏、非法控制、截取数据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应在提供程序、工具的违法行为中纳入提供破坏性或截取数据的程序、工具这一行为类型,以设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破坏、从中截取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增设“网络监管渎职罪”,且形成滥用职权型网络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网络监管渎职罪两种类型。网络犯罪的前述立法完善同时应注意形成罪刑阶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新型犯罪 传统犯罪 数据犯罪 罪刑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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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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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文远 热娜古·阿帕尔 《警学研究》 2022年第4期5-14,共10页
在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前,一般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属于结果犯;但在此之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究竟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在刑法理论上出现了较大争议,并持续至今。实际上,以生态学的... 在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前,一般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属于结果犯;但在此之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究竟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在刑法理论上出现了较大争议,并持续至今。实际上,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为立场,不论从刑法立法还是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均属于结果犯,以发生侵害结果为既遂犯的成立条件。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之预防刑法化要求和有效治理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应当行为犯化。基本犯行为犯化之后的污染环境罪由三个罪刑阶梯组成,前两个罪刑阶梯以有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和严重污染环境为成立条件,最后一个罪刑阶梯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为成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基本犯 行为犯化 罪刑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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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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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剑湘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62-66,共5页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 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在裁量刑罚时,首先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要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个体反社会人格因素。危险驾驶罪要实现量刑均衡,首先要厘清自身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其次,制定该罪的"罪刑阶梯表"是实现量刑均衡的有效途径,法官可以根据罪行轻重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逐格选择适用拘役、罚金及缓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罪刑均衡 罪刑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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